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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5
  • 作 者:朱尧平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211433
  • 标注页数:480 页
  • PDF页数:504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集了财税、行政事业、证券、企业等方面的现行法理、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审计人员掌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尺度,针对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列出了定性和处理处罚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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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第一章 财政审计类 1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2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4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7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10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1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2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2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3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4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4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5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6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7

15.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18

1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8

17.未按规定列报财政支出 19

(1)虚列支出挂暂存 19

(2)将预拨下年经费列报当年支出 19

(3)已列支出的结余款未冲减当年预算支出 20

(4)未按规定科目列报支出 20

(5)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1

18.未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21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2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2

21.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3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4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4

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5

24.违规调入资金 25

(1)将专项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25

(2)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25

(3)虚假调入资金 26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7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28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8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29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29

3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29

32.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2

3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33

34.未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解缴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34

35.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35

36.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35

37.财政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36

38.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 36

五、金库管理方面 37

39.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37

41.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签章,受理减免税、退税等退库业务 38

40.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38

42.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挪用国库库款 39

43.违规受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业务 40

44.办理预算收入缴库、预算拨款未履行国库监督职责 40

第二章 税收审计类 42

1.越权制定、更改、调整、变通税收政策 42

2.违规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3

3.未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征收税款 44

4.未按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45

5.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45

6.违规办理税收提退 46

(1)违规办理退税 46

(2)违规提退税务征收业务经费、奖励经费 48

(3)违规提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49

(1)减免税不符合规定 50

7.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纳税人涉税事项 50

(2)办理缓税不符合规定 51

(3)所得税核定征收不符合规定 52

(4)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审核不严 53

8.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未按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54

9.滞留、挪用和截留各项税款 56

10.未按规定代征、划转政府性基金 58

11.报表反映的欠税、缓税、减免税不实 59

第三章 行政事业审计类 61

一、预、决算编制方面 61

1.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61

2.支出预算编制未细化 63

4.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65

3.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65

5.决算编制不完整 66

6.决算编制不真实 67

二、预算执行方面 68

7.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68

8.违反规定收取行政许可费 71

9.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71

10.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74

11.缓收、应收不收财政收入 75

12.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76

1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78

14.截留、挪用、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81

15.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82

16.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无主财物未按规定处理,变价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84

17.擅自改变执收执罚主体 85

18.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86

19.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7

20.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90

21.违反规定集中或抽调本系统、所属单位资金 91

22.收入不入账 92

23.转移收入 92

24.收入挂往来 93

25.无预算支出 94

26.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95

27.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99

28.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00

29.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102

30.在往来中列支 103

31.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103

32.违反规定计提、使用专用基金 104

3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105

34.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107

35.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不配比 110

三、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方面 111

36.擅自将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改为财政授权支付 111

37.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112

38.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113

39.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113

40.应当定点采购而未定点采购 114

41.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15

42.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116

4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116

4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17

四、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基金管理方面 117

45.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17

46.资产账账不符、账卡不符、账实不符 119

47.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119

48.非经营性资产违反规定转经营性资产以及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121

49.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123

50.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124

51.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126

52.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保管不善 127

53.违反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或擅自(变相)增加住房补贴 127

54.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129

55.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基金 130

56.未按规定核算住房基金 130

五、金融管理方面 133

57.违反规定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33

58.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多头开户 134

59.违反规定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135

60.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36

61.公款私存 136

62.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138

63.违反规定办理定期储蓄 138

64.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139

66.现金未日清月结,账款不一致 140

65.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140

67.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141

68.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141

69.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42

70.套取现金 143

六、票据、发票管理方面 143

7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43

7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45

7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47

7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49

75.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票据 150

7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53

77.违反规定使用外购非法定票据 154

7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154

79.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 156

80.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157

81.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159

七、税费管理方面 160

82.偷税 160

8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费 161

8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163

八、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 164

85.往来款长期挂账 164

8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164

87.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65

88.不相容职务兼任 166

89.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66

90.原始凭证不合规 167

91.会计凭证未经审核、会计账簿登记不合规 169

9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69

93.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170

94.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171

9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 171

9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72

9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73

九、其他 174

98.违反规定集资、摊派、拉赞助 174

99.违反规定担保 176

100.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办经济实体 177

101.虚假注册 177

102.虚假出资 179

103.抽逃出资 180

第四章 企业审计类 182

一、违反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182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82

2.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182

3.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 184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84

5.未定期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85

6.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186

7.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87

8.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187

9.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188

10.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信息 189

1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190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91

13.取得财产未按实际成本计量 192

14.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93

15.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194

16.长期股权投资挂往来 195

17.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正确方法核算 196

18.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197

19.未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198

20.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不正确 200

21.未正确核算产品成本 202

22.未正确核算收支 204

23.未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205

24.汇兑损益核算不正确 208

25.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209

2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10

26.公司违规使用公积金 210

28.私存私放公款 211

二、违反金融管理方面 213

29.未按规定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13

30.公款私存 214

31.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215

32.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216

33.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来源不合规 216

34.金融票据诈骗 216

35.违规发行代币券 218

36.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218

37.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219

39.白条抵库 220

38.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220

40.违规坐支现金 221

41.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221

42.套取现金 222

43.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222

44.蓄意侵吞信贷资金或使贷款债务落空 223

45.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24

46.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225

47.逃汇 225

48.套汇 226

49.境内机构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226

5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27

三、违反国资监管方面 227

51.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 227

50.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 227

53.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229

54.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229

55.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30

56.未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231

57.违规担保、投资、采购给企业造成损失 231

58.隐瞒、截留或拖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233

59.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33

60.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234

61.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违规发放薪酬 235

62.未按规定分红 236

6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37

66.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38

64.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238

65.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基本养老费 238

67.违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商业保险 239

68.未经批准或规定程序,擅自实行改制 240

69.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241

70.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242

71.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242

72.应当进行审计、资产评估而未进行 243

73.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244

74.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245

75.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致使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246

76.未按规定将改制有关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 247

78.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248

77.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248

79.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49

80.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50

81.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 252

82.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53

83.国有企业管理层违规收购 254

84.未按规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254

85.内部职工认购股份不符合规定 255

86.妨害清算 256

87.境内投资者未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投资 258

88.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258

89.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不明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其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259

90.境内投资者未及时调回境外投资企业外汇 259

92.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260

91.对政府规定报告、备案的境外企业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备案 260

93.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61

94.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262

9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262

96.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266

97.挪用公司资金 269

98.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71

99.违规经营同类营业……………………………. 271

10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72

四、违反工商管理方面 274

101.虚假注册 274

102.虚假出资 275

103.抽逃出资 276

104.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77

105.投标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的公平竞争 278

106.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280

107.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 280

108.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81

109.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281

五、违反税务管理方面 283

1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283

1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83

112.偷税 284

11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85

1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285

11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286

116.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 286

118.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287

117.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287

119.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289

120.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 289

12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290

12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293

123.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293

六、违反证券管理方面 295

124.以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核准 295

125.擅自发行证券 296

126.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296

127.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 297

128.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 298

129.超过规定的最高利翠发行企业债券 298

131.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 299

130.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299

132.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 300

133.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300

13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301

135.上市公司未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募股资金 301

136.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票 302

137.上市公司违规质押国有股 303

第五章 证券审计类 304

一、证券经纪业务方面 304

1.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证券 304

2.未经批准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 305

3.挪用客户证券 305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305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06

5.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306

7.违规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07

8.将客户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307

9.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08

10.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符合规定 309

11.未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309

12.在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之间直接划转资金 310

13.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未按规定交证券公司管理 311

14.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312

15.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312

16.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314

17.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314

19.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自营业务 315

二、证券自营业务方面 315

18.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15

20.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16

21.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 316

22.从事或参与证券欺诈行为的内幕交易 317

23.操纵证券市场 317

24.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319

25.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20

26.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风险控制比例不符合规定 320

三、证券承销业务方面 321

27.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证券 321

28.在承销业务中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322

29.包销股票过程中,通过故意囤积或截留等方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 322

32.违规透露非公开信息 323

31.进行虚假承销 323

30.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 323

33.承销股票风险控制的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 324

34.同时承销四只或四只以上的股票 325

35.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承销股票 325

36.未按规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 326

37.承销企业债券中,向发行人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326

38.在承销股票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327

四、客户资产管理方面 327

39.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327

40.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8

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328

42.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用于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不符合规定 329

43.在管理客户资产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329

45.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30

44.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挪用客户资产 330

46.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31

47.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331

48.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332

49.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332

50.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333

51.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33

52.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34

53.明知客户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还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334

五、其他方面 335

54.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 335

55.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 336

56.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工商事项 336

58.违规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337

57.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337

59.未分开办理各类证券业务,混合操作 338

6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339

61.兴办实业、购置非自用不动产,或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未及时清理 339

6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340

63.未达到净资本最低标准的证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341

64.提供的担保额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341

65.直接进行风险投资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341

66.将股票质押贷款挪作他用 342

67.用所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票进行股票质押贷款 342

68.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343

69.将定向发行的债券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343

70.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 343

72.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 344

71.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 344

74.进行国债卖空 345

75.在计算营业税时,将不符合规定的客户交易佣金折扣额从营业额中扣除 345

73.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变相筹集资金 345

76.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或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346

77.擅自设立远程交易网点,在证券营业部之外进行投资者的开户和清算 347

78.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348

79.将证券回购资金用于期货市场、股本或固定资产投资,或以贷款、拆借等名义用于企业 349

80.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349

81.用拆借资金买卖股票及其他投资 350

82.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了规定的比例 350

8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用现金收付进行交易 351

85.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其风险控制的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351

8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未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 351

86.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352

8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353

88.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务账簿等文件 353

89.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未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354

90.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配股未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 355

91.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未计入投资收益 355

92.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未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摊销 356

93.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等未在营业支出中列支 356

94.违规预提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357

95.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提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357

96.证券发行、证券自营等收入未及时计入营业收入 358

97.违规给股东分红 359

附录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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