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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6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7802266572
  • 标注页数:546 页
  • PDF页数:573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法国公司法典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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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标签:法典 公司

第一部分 《民法典》关于公司的规定 1

《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 公司 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9

第二章 民事公司 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

第二节 公司管理 25

第三节 集体决定 28

第四节 向股东通报情况 28

第五节 股东对第三人的义务 28

第六节 公司股份的转让 29

第七节 股东的退出或死亡 32

第三章 隐名合伙 3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7

1978年7月3日关于实施修改《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的1978年1月4日第78-9号法律的第78-704号法令 37

第二章 适用于民事公司的规定 45

第二部分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53

《商法典》第二卷 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53

第一编 通则 53

第二编 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57

第一章 合名公司 57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64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67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93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95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95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95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98

第一目 董事会 100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100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122

第三目 股份有限公司中受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139

第三节股东大会 141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162

第一目 增加资本 162

(原)第二目 附认股证的债券 185

(原)第三目 可转股债券(可转换股票的债券) 191

(原)第四目 可兑股债券(可兑换股票的债券) 197

第二目 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201

第三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218

第四目 减少资本 219

第五目 公司认购、回购自己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220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227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231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233

第八节 民事责任 234

第九节 工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36

第六章 股份两合公司 243

第七章 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247

第八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252

第一节 有价证券的共同规定 252

第二节 股票 259

第三节 几种正在消失的证券适用的规定 270

第一目 一般规定 270

第二目 投资证书 271

第三目 优先股 275

第四目 无表决权优先股 276

第四节 参与性证券 282

第五节 公司债 283

第六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或者有权分派债权凭证的有价证券 296

第一目 一般规定 296

第二目 有关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的规定 301

第九章 欧洲公司 305

第三编 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313

第一章 可变资本 313

第二章 公司账目 316

第一节 会计文件 316

第二节 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专有的文件 318

第三节 费用的摊还与准备金(provisions) 319

第四节 利润 320

第五节 账目的公告 324

第三章 子公司、参股与受到控股的公司 326

第一节 定义 326

第二节 信息的通知与告知 327

第三节 集团结算 336

第四节 相互参股 340

第四章 警告程序 341

第五章 无效 344

第六章 合并与分立 3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8

第二节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350

第三节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355

第七章 清算 3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56

第二节 适用于裁判决定的规定 358

第八章 “作为”指令(injonction de faire) 363

第九章 股票与公司股份的出租 365

第一章 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68

第四编 刑事规定 368

第一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关的犯罪行为 371

第二章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71

第二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及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 373

第三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犯罪行为 375

第四节 与公司变更资本有关的犯罪行为 378

第一目 增加资本 378

第二目 分期偿还资本 381

第三目 减少资本 381

第五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有关的犯罪行为 382

第六节 与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关的犯罪行为 383

第七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83

犯罪行为 384

第三章 与股份两合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84

第八节 与工人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 384

第四章 与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85

第四章(二) 与欧洲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86

第五章 与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 386

第一节 与股票有关的犯罪行为 386

第二节 与发起人股有关的犯罪行为 388

第三节 与公司债有关的犯罪行为 389

第四节 共同规定 392

第五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393

第六章 与各种形式的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 393

第七章 与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共同有关的犯罪行为 394

第一节 与子公司、参股及被控股的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94

第二节 与公告有关的犯罪行为 396

第三节 与清算有关的犯罪行为 396

第五节 与可变资本公司有关的犯罪行为 398

第四节 与设立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规定 398

第八章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或欧洲公司副总 399

经理的规定 399

第五编 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399

第一章 法国法的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01

第二章 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410

(附) 欧洲共同体1985年7月25日关于设立欧洲经济利益合作组织的第2137-85号条例 413

1967年3月23日关于商事公司的第67-236号法令 430

序章 一般规定 430

第一编 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431

第一章 合名公司 431

第二章 普通两合公司 435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 4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4

第四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444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446

第一目 公开募集设立 446

第二目 非公开募集设立 451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452

第一目 董事会与总领导机构 452

第二目 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457

第四节 股东大会 463

第四节(二) 无表决权优先股持有人专门大会 485

第五节 公司资本的变更与雇员股份制 487

第一目 增加资本与雇员股份制 487

第二目 资本的分期偿还 516

第三目 减少资本 516

第四目 公司回购股票但不减少资本 519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520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523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524

第九节 民事责任 524

第十节 股份两合公司 525

第五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526

第一节 共同规定 526

第二节 股票 528

第三节 公司债 532

第三节(二) 参与性证券 541

第四节 可以进入公司资本的有价证券 542

第二编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547

第一章 公司账目 547

第二章 子公司及参股 551

第二章(二) 警告程序 562

第三章 无效 564

第四章 合并与分立 565

第五章 清算 57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70

第二节 裁判决定适用的规定 571

第六章 公告 5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72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573

第三节 章程的修改 575

第四节 清算 576

第五节 对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578

第六节 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及其某些子公司的特别规定 579

第三编 其他过渡性规定 584

1984年5月30日第84-406号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簿》的法令 587

序编 一般规定 587

第三部分 公司登记 587

第一编 应由申请人进行的申报 590

第一章 应由自然人进行的申报 590

第一节 为注册登记进行申报 590

第二节 为附属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进行申报 594

第三节 为注销登记进行申报 598

第二章 应由法人进行的申报 598

第一节 为注册登记进行申报 598

第二节 为附属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进行申报 605

第三节 为注销登记进行申报 607

第三章 外国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的商务代表处或商务办事处应当进行的申报 608

第一章 依申报进行登记 609

第一节 申报表的提交 609

第二编 在《商事及公司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609

第二节 对申请的监督与登记 612

第二章 依职权进行登录 616

第一节 变更登录 616

第二节 注销登录 621

第三节 共同规定 624

第三编 作为附件向登记簿存交的有关私法法人的文书与材料 625

第一章 注册住所设在法国领土上的法人 6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25

第二节 设立文件的存交 626

第三节 变更文书的存交 627

第四节 财会文件的存交 629

第二章 注册住所设在国外的公司文件的存交 630

第一节 首次在法国设立机构的公司 630

第二节 在法国公开募集资本的公司 631

第一章 争讼 632

第四编 与登记和文件存交相关的争讼及其效力 632

第二章 进行登记与提交文件产生的效力 636

第五编 登记簿的公示 637

第一章 登记事项与文书的传达 637

第二章 登记事项的标示 640

第一节 在商事用笺上标示 640

第二节 通知公示 640

第六编 最后条款(略) 644

第四部分 有关会计监察人的规定 645

《商法典》第八卷若干规范的职业 651

第二编 会计监察人 651

序章 一般规定 651

第一章 职业的组织与监督 655

第一节 登记与纪律 660

第一目 登记 660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的地位 660

第二目 纪律 665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独立地位 666

第三节 民事责任 674

第三章 法定监督的实施 676

第一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命、回避与解除职务 676

第二节 会计监察人的任务 681

第三节 会计监察人执行任务的方式 683

1969年8月12日第69-810号关于会计 687

监察人职业组织与职业地位的法令 687

序编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 688

第一章 组织 688

第二章 国家会计监察人最高委员会的运作 690

第一编 会计监察人名册的制定 692

第一章 在名册上登记的条件 693

第一节 自然人 693

第二章 在名册上登记的程序 698

第二节 公司 698

第二编 行业组织 70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06

第二章 地区会计监察人理事会 707

第三章 地区会计监察人公会全体会议 713

第四章 全国会计监察人公会理事会 715

第三编 会计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72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28

第四编 纪律 728

第二章 纪律裁判权与程序 730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执行 738

第四章 其他规定 740

第五编 工作日程安排及报酬 741

第六编 会计监察职业民事合伙 745

第一章 合伙的设立 7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46

第二节 章程、合伙的资本 747

第三节 合伙注册登记及设立公告 749

第二章 合伙的运作 750

第一节 合伙的管理 750

第二节 合伙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752

第一目 合伙人生前进行的股份转让 752

第二目 合伙人死后,其股份的转让 754

第三目 股份转让的公告 755

第三节 合伙人退出,新合伙人加入 755

第一节 合伙解散的原因 756

第三章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756

第二节 解散 757

第三节 合伙的转型 757

第六编(二) 职业民事合伙与隐名合伙以外的会计监察人公司 75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58

第二章 会计监察人自由执业公司 761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登记 761

第二节 公司的运作 762

第一目 公司的管理 762

第二目 公司股票或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762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763

第三目 股东的退出、新股东的加入 763

第六编(三) 所有会计监察人公司的共同规定 764

第一章 职业活动的开展 764

第二章 纪律 765

第六编(四) 有关隐名合伙的规定 767

第七编 其他过渡性规定 768

第五部分 自由执业公司与民事职业合伙 771

第一编 以自由执业公司的形式从事受立法或条例规则约束或者其名称受到保护的自由职业 773

1990年12月31日关于以公司的形式从事受立法或条例规则约束或者其名称受到保护的自由职业及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的第90-1258号法律 773

第二编 以隐名合伙的形式从事受立法或条例规则约束或者其名称受到保护的自由职业 784

第三编 修改1966年11月29日关于职业民事合伙的第66-879号法律的规定 785

第四编 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 785

第五编 其他规定 787

1993年3月25日关于律师职业适用1990年12月31日以自由执业公司的形式从事职业活动的第90-1258号法律的第93-492号法令 788

第一编 律师自由执业公司 788

第一章 公司的设立 7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88

第一节 公司股份或股票的转让和转移 791

第二章 公司的运作 791

第二节 公告 791

第二节 新股东的加入、公司期限的延长 793

第三节 从事职业 793

第一目 义务、禁止与不得任职 793

第二目 会计、保险 795

第三目 纪律、替代、荣誉称号 795

第四目 其他规定 797

第三章 公司的无效、解散、清算 798

第一节 有关公司清算的一般规则 798

第二目 公司因除名而解散 799

第二节 公司无效或解散的不同情形所适用的特别规定 799

第一目 无效 799

第二节 律师隐名合伙 800

第三编 律师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 801

第一章 律师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的设立 801

第二章 公司的运作 803

第三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804

第五编 其他规定(略)第49条至第51条 805

第一章 公司的设立 806

第一编 公证人自由执业公司 8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任命 806

号法律的第93-492号法令 806

第一目 由自然人设立的公证人自由执业公司 807

第二节 持有公证事务所的自由执业公司的合并 811

第一目 通过创立新公司进行的合并 811

第二目 吸收合并 812

第三目 通过分立设立公证人自由执业公司 813

第四目 由职业民事合伙转型为公证人自由执业公司 814

第三节 公司资本,股票与股份 814

第四节 公告,开始履行职责 815

第一节 为在公司内执业,生前转让股份 817

第一目 为在公司内执业,生前转让股份或股票 817

第二章 公司的运作 817

第二目 向1990年12月31日第90-1258号法律第5条第2款第1项、第4项与第5项所指的人转让股份 820

第三目 公告 821

第三节 由公司与持股人从事公证人职业 822

第一目 执业,禁止执业以及各种不得执业的情形 822

第二节 在公司内执业的新的参股公证人的任命,公司增加资本,期限延展 822

第二目 公证人的财务账目,保证金账户 824

第三目 纪律、替代、荣誉称号 824

第四节 其他规定 826

第三章 公司无效、解散、清算 827

第一节 有关公司清算的一般规则 827

第一目 无效 828

第二目 公司因到期解散,提前解散 828

第二节 公司无效或解散的不同情形所适用的特别规定 828

第三目 公司因撤销资格而解散 829

第四目 因持股人不能或不适于履职或者死亡,公司解散 829

第三节 在解散的公司内执业的持股人受任命到新创建的公证事务所内执业 830

第四节 因持股人之间不和而退出原执业公司的持股人受任命到新创建的公证事务所内执业 831

第二编 公证人隐名合伙 832

第三编 公证人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 834

第一章 公证人自由职业资金参股公司的设立 834

第二章 公司的运作 837

第三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838

第五编 其他规定(略)第80条至第84条 839

1966年11月29日关于职业民事合伙的第66-879号法律 84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40

第二章 合伙的设立 843

第三章 合伙的运作 844

第四章 其他规定 848

第五章 共同使用执业手段的民事合伙 852

第六章 共同规定 852

1992年7月20日在律师职业实施1966年11月29日关于职业民事合伙的第66-879号法律的第92-680号法令 853

第一章 合伙的设立 85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53

第二节 合伙的章程、资本、股份以及劳动技艺出资股份 855

第三节 公告 857

第二章 合伙的运作 857

第一节 合伙的管理 857

第一目 合伙的经理管理人 857

第二目 合伙人会议 858

第三目 合伙的账目以及向合伙人通报情况 859

第二节 合伙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860

第一目 合伙人生前转让股份 860

第二目 合伙人死亡后的股份转让 863

第三目 公告 864

第三节 新的合伙人、增加资本、合伙期限的延展 864

第四节 从事职业 866

第一目 义务、禁止执业与不得执业 867

第二目 会计账目、保险 868

第三目 纪律、替代、荣誉称号 868

第三章 合伙无效、解散、清算 871

第一节 有关合伙清算的一般规定 871

第一目 无效 873

第二目 合伙因到期而解散或者提前解散 873

第二节 对各种无效事由与合伙解散的特别规定 873

第三目 合伙因除名而解散 874

第四目 因合伙人死亡而解散 875

第五目 因全体合伙人要求退出合伙而解散 875

第六目 在仅剩下一名合伙人的情况下合伙解散 876

第七目 合伙因合并而解散 876

第八目 合伙因分立而解散 877

第四章 其他规定(略)第81条至第85条 877

第一章 合伙的设立 878

第一编 持有公证事务所的职业民事合伙 8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认可与任命 878

1967年10月2日在公证人职业实施1966年11月29日关于职业民事合伙的第66-879号法律的第67-868号法令 878

第一目 由自然人设立的持有公证事务所的职业民事合伙 879

第二目 通过合并设立持有公证事务所的职业民事合伙 884

第三目 通过分立设立持有公证事务所的职业民事合伙 885

第二节 职业民事合伙的章程、注册资本,股份与劳动技艺出资股 886

第三节 公告,开始履行职责 889

第一目 合伙的经理管理人 890

第一节 合伙的管理 890

第二目 合伙人会议 890

第二章 公证人职业民事合伙的运作 890

第二节 合伙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892

第一目 合伙人生前转让股份 892

第三目 合伙的账目以及向合伙人通报情况 892

第二目 合伙人死亡之后股份的转让 897

第三目 公告 898

第三节 新的合伙公证人的任命,增加资本,合伙期限的延展 899

第四节 由合伙及合伙人履行公证人职责 900

第一目 执业,禁止执业与不得执业的各种情形 900

第二目 公证人的财务账目,保证金账户 903

第三目 纪律、替代、荣誉称号 903

第三章 合伙的无效、解散、清算 906

第一节 有关清算的一般规则 906

第二节 职业民事合伙无效或解散的各种情形所适用的特别规定 908

第一目 无效 908

第二目 职业民事合伙因到期解散,提前解散 909

第三目 职业民事合伙因被撤销资格而解散 910

第四目 因合伙人死亡而解散 910

第五目 因全体合伙人要求退出合伙而解散 911

第六目 在仅剩下一名合伙人的情况下合伙解散 911

第七目 全体合伙人不能执业或者不适于执业,合伙解散 912

第八目 合伙因合并而解散 912

第九目 合伙因分立而解散 913

第三节 在解散的合伙内执业的合伙人任命到新创建的公证事务所内执业 914

第四节 因合伙人之间不和而退出原合伙的合伙人任命到新创建的公证事务所内执业 915

第一章 合伙的设立 9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合伙的认可 917

第二编 公证人合伙 917

第二节 公证人合伙的章程、资本、股份与劳动技艺股 919

第三节 公告,开始执业 919

第二节 合伙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920

第一节 合伙的管理 920

第一目 合伙人生前转让股份 920

第二章 合伙的运作 920

第二目 合伙人死亡之后股份的转让与转移 924

第三目 公告 925

第三节 新的持股公证人的任命,增加资本,合伙期限的延展 925

第四节 合伙人履行公证人职责 926

第一目 执业,禁止执业与不得执业的各种情形 926

第二目 公证人的财务账目,保证金账户 927

第三目 纪律、替代 927

第三章 合伙的无效、解散、清算 929

第一节 有关清算的一般规则 929

第二节 合伙无效或解散的情况下适用的特别规定 930

第三编 其他规定(略)(第135条至第141条) 931

1980年10月24日关于向工商企业薪金雇员分派股份的第80-834号法律 932

第一章 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932

第六部分 向薪金雇员分派股份 932

第二章 其他规定 939

1980年11月26日第80-935号关于1980年10月24日第80-834号向工商企业薪金雇员分派股票的法律的实施法令 941

第一章 财务性规定 941

第二章 对薪金雇员的通知与培训 943

第三章 其他规定 946

1986年10月21日关于薪金雇员参与企业成果、分享红利及雇员股份制的第86-1134号法令 948

第一章 薪金雇员分享企业红利 948

第二章 薪金雇员参与企业经营成果 952

第一节 薪金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强制性制度 952

第二节 薪金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非强制性制度 959

第三节 有关新企业的规定 959

第三章 企业储蓄计划 960

1987年7月14日第87-544号关于薪金雇员参与企业成果、分享红利及雇员股份制法令的实施条例 963

第一章 共同规定 963

第二章 薪金雇员分享企业红利 964

第一节 薪金雇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实行的强制性制度 965

第一目 必须设立雇员参与专项公积金的企业 965

第三章 薪金雇员参与企业经营成果 965

第二目 参与性专项公积金的计算 966

第三目 参与性专项公积金的分配 968

第四目 参与性专项公积金的管理 969

第二节 向薪金雇员通知 974

第三节 其他规定 975

第四节 有关工人生产合作公司的特别规定 977

第四章 企业储蓄计划 978

1993年1月13日关于公证人职业适用1990年12月31日以自由执业公司的形式从事职业活动的第9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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