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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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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第一章 企业兼并与改制 1

001.企业出售时,出卖方隐瞒和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 1

002.企业兼并产生的借款债务之确认以及政府解除兼并之后相关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

【案例指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与冶钢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2

003.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

【案例指导】重庆索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0

004.《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的适用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15

【案例指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5

005.改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可否据此主张改制无效及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25

006.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26

【公报案例】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6

007.关于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 36

008.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不是企业改制行为 37

【案例指导】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7

009.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的合法性判断及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 43

【案例指导】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43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54

第一节 破产原因 54

010.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条件的差异及法律意义 54

011.破产原因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55

012.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必须对其自身清偿能力进行独立评估 56

013.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57

014.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59

015.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61

016.合伙企业丧失清偿能力不以所有普通合伙人均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63

017.民办学校破产宜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其破产标准 63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举证 64

018.在参与分配阶段由法院行使释明权,督促未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提起破产申请 64

019.企业职工、社保机构、税务债权人、设置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企业破产 65

020.破产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选择权 66

【案例指导】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66

02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71

022.民办学校破产申请的申请人确定 73

023.民办学校清算案件不宜适用重整、和解程序 76

024.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 77

第三节 破产审查与受理 79

025.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时的审查事项 79

026.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时对破产原因的审查 83

027.法院不得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为由不受理破产申请 86

028.法院不能以职工安置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87

029.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 87

030.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问题 88

031.破产听证制度的适用及听证会的程序 90

03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能就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91

【案例指导】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91

033.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如何审理 94

034.民办学校破产的受理与清算程序 96

【案例指导】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与华茂学校、建华职院破产清算纠纷案 96

035.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 101

036.破产程序具有对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性 102

037.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105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 106

038.破产案件债务人另案起诉追索财产及对外债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能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 106

039.法院不得以申请人未预交诉讼费为由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107

040.依法可以准许破产案件债务人缓交诉讼费用 107

041.破产案件债务人“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108

04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涉诉案件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问题 109

043.债权表登记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问题 109

044.破产案件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司法救助问题 110

045.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问题 111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 112

第一节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 112

046.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112

047.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113

048.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 114

049.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 116

050.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118

051.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应考虑的因素 119

052.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考量其承担责任的能力 124

053.法院指定管理人时,管理人的具体产生方式 124

054.法院应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 127

055.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妥当指定有政府部门人员参加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130

056.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的对策 132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34

057.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34

058.破产案件受理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135

059.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相关资料,法院可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136

060.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37

061.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 138

062.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其费用确定 139

第三节 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 139

063.应构建独立的管理人强制职业责任保险 139

064.设立跨专业领域的独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自治管理 141

065.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设置专门的管理人执业资格考试与考核制度 142

066.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144

067.设立破产管理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146

068.破产管理人的分类、分级管理 147

069.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多元监督 150

070.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思路 153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154

071.在管理人报酬问题上,债权人会议拥有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权 154

072.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方法包括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 155

073.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 156

074.“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之解决对策 159

第五节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162

075.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162

076.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64

077.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166

078.管理人民事责任之责任对象 166

079.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 169

080.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169

081.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170

082.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 170

083.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纳过错责任说 171

084.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74

085.权利受到管理人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责任 175

086.管理人为清算组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176

087.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须分情况处理 177

088.管理人民事责任豁免的三种情形 178

089.完善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对策 179

第四章 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81

第一节 破产财产 181

090.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181

091.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 183

09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基于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184

【案例指导】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184

093.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193

094.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 197

095.破产程序中对本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撤销 198

096.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设定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质物和留置物的处理 198

097.对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的租赁合同的处理 199

098.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200

099.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的处理 201

100.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取回权的行使 202

10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合同如何处理 204

102.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的行使 206

103.对个别清偿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207

104.债务人在危机期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208

105.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 209

106.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211

第二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14

107.债权人申请财产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垫付一定破产费用 214

108.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行使 215

109.权利人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 216

第五章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218

110.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才能参加破产程序 218

111.保证人可通过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218

112.债权人同时参加破产程序与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处理 219

113.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比照保证人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 220

114.债权申报中债权表的制作及审查 220

115.违约金条款对破产解约的拘束力 221

116.破产解约产生的补偿性违约金申报破产债权的处理原则 223

117.债权人会议的关键性职权不可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224

118.发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225

第六章 重整 228

第一节 企业重整的基本问题 228

119.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做法 228

【案例指导】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28

120.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重整模式 233

121.合理适用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 234

122.宜设立企业重整前的保全处分制度 235

123.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中的担保债权问题 236

124.重整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衔接 236

第二节 重整的申请、审查与受理 237

125.重整申请的提出 237

126.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 238

127.决定是否受理重整案件应考虑的因素 238

128.重组方的确定不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 241

129.《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关主体可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的情形 242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作与审查批准 243

130.重整计划的制作与提交 243

131.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和提交主体、提交时间的合法性审查 244

132.法院对表决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245

133.对关系人会议召开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248

134.法院对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透明度的审查 250

135.法院对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251

136.法院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253

137.法院对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审查 253

138.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常批准与强制批准 254

139.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257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258

140.房地产企业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租金债务清偿后租赁经营内容的效力 258

141.《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的主要特点 260

142.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及限制 261

143.重整计划不完全执行的处理 263

第七章 上市公司重整 266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整的基本问题 266

144.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申请和立案审查 266

14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人及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272

146.法院对重整程序的启动进行审查是初步的审查,不宜直接以不具备再生希望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案件 273

147.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听证 274

148.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的指定 275

【案例指导】华源股份重整案 275

149.重整期间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279

150.上市公司重整中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281

第二节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调整 283

151.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并未完全丧失,但权益受到限制 283

152.股东在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调整其权益的义务 286

153.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的方式包括定向发行新股、股权转让、债转股和减少资本 289

154.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时出资人组如何分组和行使表决权 293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作与表决 294

15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及制作期限 294

15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制作 296

157.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299

158.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受偿方案 299

159.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执行期限和监督人、监督期限 300

160.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301

16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信息披露 302

16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股票停复牌 302

16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03

164.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可授权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特定表决权以促进及时表决 304

第四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 305

16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模式下,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 305

16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报批程序 307

167.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模式下,法院应当注意的特殊事项 307

168.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应注意的事项 308

169.法院审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发现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未完成时的处理 309

170.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 310

17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行政许可部分的执行 312

17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衔接 312

第五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316

173.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主要的争议性问题 316

174.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317

175.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317

17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318

177.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人的职责 318

178.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320

179.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的衔接 320

180.重整程序中相关文书的法律效力 321

18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 321

第八章 关联企业破产 323

第一节 关联企业基本问题 323

182.关联企业的范围界定及关联方式 323

183.关联企业的构成条件 324

184.关联企业的类型 327

185.关联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328

186.关联企业的法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 329

187.关联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 331

188.处理公司集团成员破产问题的指导原则 332

189.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均破产的处理 333

190.控制企业破产,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333

191.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334

192.部分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335

第二节 关联企业破产的实体合并 336

193.现实条件下审理关联企业破产采取实体合并的法律依据 336

194.采取实体合并破产方式的利弊及效果分析 337

195.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的条件 338

【案例指导】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 341

196.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体合并的程序设计 345

197.关联企业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350

198.关联企业适用破产实体合并规则的申请与受理 351

199.关联企业适用破产实体合并规则的法律效力 352

第三节 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立法完善 355

200.我国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处理的法律现状 355

201.实践中处理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主要模式 356

202.我国目前就关联企业破产处理存在的问题 361

203.引入实质合并原则,解决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 362

204.引入衡平居次原则,解决关联方债权的顺位问题 363

205.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积极作用 366

206.法人人格否认和实体合并的关系 368

207.明确破产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不抵债的关联企业的清算义务,减少市场中的空壳企业 369

208.利用多种制度,对公司集团破产实施综合调整 370

第九章 证券公司破产 373

209.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与普通破产案件的区别 373

210.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相关民事诉讼的衔接 374

211.证券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应退回专用账户 375

【案例指导】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375

【请示与答复】关于对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80

212.证券公司破产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回权 380

213.证券公司破产时,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资产的取回权 382

【案例指导】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能否主张取回 384

214.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直接以证券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390

215.法院不宜直接改变甄别确认小组的行政甄别结论 391

216.法院对证券类资产是否处置完毕的审查 393

217.法院对经纪业务客户是否完成转移的审查 395

218.证券公司破产时,国家对个人债权的收购 396

219.债权甄别收购中对不予收购债权人有必要履行告知义务 398

第十章 清算 401

第一节 破产清算基本问题 401

220.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时破产清算的启动 401

221.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前是否应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03

222.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任意清算、破产清算的区分 404

22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405

224.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中的难点问题 408

225.破产程序向清算程序逆转应注意的问题 410

226.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11

第二节 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411

227.实践中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方法 411

228.破产程序中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变现分配问题 412

229.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的处理 413

230.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引起的破产债权的处理 414

231.民办学校破产中,担保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其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415

23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位 416

233.补缴已减免所得税和关税宜列为第三顺序清偿 419

234.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是否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 420

235.对《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保障问题的适用 422

236.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未了部分的继续清偿问题 424

237.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程序后其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处理 424

238.破产豁免原则及其例外适用 425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427

239.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 427

240.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429

241.追究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宜遵循先私力追收救济,后司法诉讼程序的原则 430

242.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431

243.债务人高管人员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3

244.债务人高管人员对债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适用情形 434

245.对负有破产责任的企业高管人员社会任职资格的限制 435

246.对负有破产责任的企业高管人员行为自由权利的限制 436

247.债务人有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38

248.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方式 439

249.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界定 439

250.破产欺诈责任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 440

251.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程序 441

第十二章 破产派生诉讼 442

第一节 破产派生诉讼的基本问题 442

252.破产派生诉讼的基本类型 442

253.破产派生诉讼的诉讼费数额及负担 443

254.破产派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影响 444

255.别除权的受偿方式 445

256.债务人财产衍生诉讼的审理和执行 446

257.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448

258.破产衍生诉讼中法院的诉讼监督职能 448

第二节 破产派生诉讼的审理 451

259.破产派生诉讼的管辖 451

260.对破产派生诉讼法定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 454

261.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将部分派生诉讼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56

262.对破产债权异议期间宜作特别规定,以加速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 457

26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破产派生诉讼应如何进行 457

264.上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破产派生诉讼案件 458

265.破产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 459

266.破产撤销权纠纷中的当事人 460

267.债务人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代表诉讼问题 462

268.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业务庭归口 463

269.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464

270.破产衍生诉讼调解中需注意的问题 464

第三节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465

271.对依据生效裁判申报债权的确认、调整及对异议的可诉性 465

272.不以诉讼方式提出债权异议问题的解决 466

27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468

274.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469

275.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 471

276.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 471

277.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序 472

278.债权确认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协调 472

279.普通债权确认诉讼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 473

280.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474

281.在债权确认诉讼中,如何认定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确认债权与否的理由 475

282.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476

283.债权确认诉讼中法院释明权的行使 478

284.特殊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劳动债权确认之诉的适用 478

285.职工、债权人及债务人对债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均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0

286.特殊债权诉讼之有执行名义的债权确认诉讼的适用 482

287.特殊债权诉讼之公法债权确认之诉的适用 485

288.债权确认诉讼的其他问题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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