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错误的法律观念

错误的法律观念PDF格式文档图书下载

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2
  • 作 者:王丽能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2001
  • ISBN:9572022237
  • 标注页数:311 页
  • PDF页数:331 页
图书介绍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1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1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9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9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后,院检方仍需依法处理刑案。 19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19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29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29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后才能取得抵押权。 39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39

第六则 正确观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于著作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 49

错误观念:别人的著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著作权。 49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59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59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67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 67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女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 75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 75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83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有好处没有坏处。 83

第十一则 正确观念:离婚后,子女不一定归父监护也不一定归母监护,甚至可交由适当的第三人监护。 95

错误观念:离婚后,子女均归父观监护。 95

第十二则 正确观念:案件必须等「确定」胜诉才算胜诉。第一审或第二审胜诉,官司不一定会赢到底。 107

错误观念: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书,官司就赢了。 107

第十三则 正确观念:民事案件确定打赢官司时只拿到一纸胜诉判决书,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必须另外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帮您实现债权。 117

错误观念:民事案件取得胜诉且确定的判决后,法院会主动帮您执行。 117

第十四则 正确观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 129

错误观念:要有三张以上验伤单才能判准离婚。 129

第十五则 正确观念:知名品牌的图样(L O G O)通常都有注册而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违反商标法,不但构成犯罪要坐牢同时还要赔人家钱,绝对划不来。 137

错误观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图样(L O GO)好看又好买,我可以仿照图样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来增加销售量。 137

第十六则 正确观念: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后买方只取得要求过户的请求权而已,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所有权是由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签买卖契约的人。 147

错误观念:一地数卖时,先签买卖契约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权。 47

第十七则 正确观念:如亲人愿出庭作证依法可当证人,只是证据力法院可能会认较薄弱。又在法定亲等内观人依法可拒绝作证。 155

错误观念:亲人不能作证。 155

第十八则 正确观念:不可以虐待儿童或青少年,否则主管机关可以介入。 165

错误观念:孩子是我的,我高兴打就打。 165

第十九则 正确观念:订婚或结婚都是身分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愿,故应由男女双方本人决定,父母不能作主。 175

错误观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订立婚约或结婚。 175

第二十则 正确观念: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183

错误观念:先生殴打太太是家务事,别人管不著。 183

第二十一则 正确观念:与其请律师见证,不如请律师撰写契约内容。 195

错误观念:经律师见证的契约绝对没有纠纷。 195

第二十二则 正确观念:契约签订生效后,除非「双方合意」解除契约,否则如只有一方要解约时,必须符合法定或契约约定条件才可片面解约。 203

错误观念:签订契约后高兴解约就能解约。 203

第二十三则 正确观念:「收养」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养人不但改从收养人的姓,而且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将因此中断,因此要慎重。 209

错误观念:为了让孩子从母姓,可以找个与母亲同姓的人来收养。 209

第二十四则 正确观念: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17

错误观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17

第二十五则 正确观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签名或盖章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盖章或签名当保证人后,日后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依法代负履约责任,不是开玩笑的。 229

错误观念:亲友拜讬作保时碍于人情而签个名或盖个章不会有事。 229

第二十六则 正确观念:倒会除有民事责任外,并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239

错误观念:会首倒会就构成犯罪。 239

第二十七则 正确观念: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头约定也可成立契约。 247

错误观念:没有书面,契约就不成立。 247

第二十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的两个证人必须确实知道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否则离婚要件不成立,离婚不生效。 255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可以随便找人当证人。 255

第二十九则 正确观念:离婚只是夫与妻之配偶关系消灭,至于子女与父母因本于天然血统而发生的关系不会受影响 265

错误观念:父母离婚后归他方监护之子女与另一方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265

第三十则 正确观念:所谓契约必须是「双方」合意的内容,如果送货单上卖方片面加註的事项卖方没有同意的话,不能主张是契约内容。 275

错误观念:送货单上「片面」的附註事项可以构成契约的内容。 275

第三十一则 正确观念:办理公证租赁契约时,必须加註「租期届满不搬可迳行强制执行」的约定,否则租约虽经公证仍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283

错误观念:租赁契约只要有到法院办理公证手续,那么租期届满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强制执行。 283

第三十二则 正确观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确定前「暂时」停止羁押或免予羁押而已,交保并不等于无罪。 295

错误观念:交保就是无罪。 295

查看更多关于错误的法律观念的内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