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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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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0
  • 作 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
  • 出 版 社: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4
  • ISBN:7202015153
  • 标注页数:231 页
  • PDF页数:246 页
图书介绍

一 3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1993年8月25日) 3

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1993年8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 1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15

中央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29

中央纪委信访室主任杨慎同志在中央纪委新闻发布会上宣读的新闻稿 31

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信访简报》(情况交流)评论 35

新华社、人民日报关于中央纪委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38

依靠群众 惩治腐败——1993年9月1日《人民日报》短评 41

中央纪委信访室就《条例》公布回答群众询问的几个问题(1993年9月20日) 43

二 5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词条标号 55

《词条》注释 69

①控告申诉工作 69

②受理 69

③党组织 70

④检举、控告 70

⑤申诉 71

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72

⑦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72

⑧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74

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75

⑩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75

⑾其他党内法规 77

⑿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78

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78

⒁党纪处分 79

⒂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 80

⒃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81

⒄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 81

⒅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 81

⒆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82

⒇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82

(21)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83

(22)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84

(23)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85

(24)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86

(25)控告申诉工作部门 87

(26)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 87

(27)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 87

(28)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87

(29)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 88

(30)初步核实 89

(31)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89

(32)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90

(33)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 90

(34)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 91

(35)干部管理权限 91

(36)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91

(37)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92

(38)一般党员 92

(39)需要立案检查的 92

(40)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94

(41)不需立案 94

(42)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 95

(43)处理结果 95

(44)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96

(45)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96

(46)复议 98

(47)复查 98

(48)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98

(49)不需要复议、复查的 99

(50)原结论或处理决定 99

(51)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 100

(52)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100

(53)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102

(54)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102

(55)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103

(56)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 103

(57)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104

(58)适当的书面形式 104

(59)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104

(60)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 105

(61)函交 105

(62)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106

(63)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 106

(64)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 106

(65)没有具体事实的 107

(66)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 107

(67)反映重要问题的 107

(68)内容反动的 108

(69)受理机关 108

(70)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 108

(71)业务指导 109

(72)协调处理信访问题 109

(73)疏导上访群众 110

(74)三个月内报告结果 110

(75)必备材料 111

(7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111

(77)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112

(78)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113

(79)当事人 113

(80)合法权利 113

(81)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 114

(82)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114

(83)打击报复 115

(84)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 116

(85)错告 116

(86)诬告 116

(87)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117

(88)全错全纠 117

(89)部分错部分纠 118

(90)不错不纠 118

(91)冤假错案 119

(92)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 119

(93)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119

(94)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120

(9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20

(96)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121

(97)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121

(98)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121

(99)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122

(100)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123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几个问题(宣讲提纲) 125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与《条例(试行)》的对照说明 176

三 185

历次控告申诉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185

(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 185

(二)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规定(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九日) 190

(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试行规定(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194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199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 205

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通知(中纪发〔1984〕11号) 219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 222

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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