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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企业减免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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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图书介绍

上编 税收及减免税知识 1

一、税收及其特征 1

二、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2

三、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 7

四、税收负担程度的衡量 7

五、税收制度及建立原则 9

六、税法及其基本要素和立法程序 12

七、我国现行工商税收及其分类 23

八、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及其建立原则 24

九、减免税及其意义 27

十、减免税的种类 28

十一、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及其原则 31

十二、减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33

十三、不能减免税的项目有哪些 34

十四、怎样申请和审批减免税 35

十五、怎样撰写减免税请示及批复 49

十六、怎样正确使用和管理减免税 53

十七、退税范围及其申办手续如何 55

十八、怎样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56

下编 现行减免税规定 60

第一部分 工业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60

一、企业集团 60

二、横向联合 61

三、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 65

四、军转民工业 75

五、煤炭工业 79

六、石油工业 82

七、电力工业 87

八、采矿工业 91

九、有色、冶金工业 93

十、机械工业 94

十一、电讯器材 95

十二、化学工业 98

十三、制药工业 102

十四、橡胶工业 104

十五、建筑材料 104

十六、森林采伐工业 107

十七、纺织印染工业 108

十八、皮革制品 111

十九、玻璃品工业 112

二十、搪瓷、铝制品工业 112

二十一、日用化学工业 113

二十二、糖 113

二十三、烟 115

二十四、酒 120

二十五、食品工业 122

二十六、鞭炮、焰火 126

二十七、其他工业 126

第二部分 交通运输的减免税规定 128

流转税部分 128

1.对船舶燃料公司的免税规定 128

2.对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物资供销单位、车船修理厂的减免税规定 128

3.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工附业收入的免税规定 128

4.对长沙铁路分局安置集体职工的减免税规定 130

5.对长沙铁路分局所属单位有关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31

6.对民航运输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132

7.对在国外承缆运输业务的免税规定 132

8.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运输队的免税规定 132

9.对车辆购置费等的免税规定 133

10.对联运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133

11.各项手续费的减免税规定 133

12.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6

所得税部分 136

地方税部分 137

(一)房产税 137

(二)车船使用税 1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减免税规定 138

2.《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中的减免税规定 138

3.对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的减免税规定 139

4.对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减免税规定 139

5.对拖拉机的减免税规定 140

6.对专用汽车(改装车)的减免税规定 140

7.对“小四轮”农用运输车的减免税规定 141

8.对客货两用汽车的减免税规定 141

9.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车船的减免税规定 141

10.对票价偏低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的减免税规定 141

11.对军队车辆的减免税规定 142

12.对武警部队车船的减免税规定 142

13.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减免税规定 142

14.对粮食商业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143

15.对收取养路费的养路段航监站的车船的减免税规定 143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43

(四)建筑税 144

(五)印花税 144

第三部分 农、林、牧、水产的减免税规定 146

流转税部分 146

(一)综合类 146

(二)产品税 153

1.已税毛茶精制免税规定 153

2.茶灰、茶梗的减税规定 153

3.复烤烟叶的免税规定 153

4.贵重食品的减税规定 153

5.非产区生产销售的鲜鱼免税规定 153

6.“绿化补偿费”的免税规定 154

7.竹木检查站没收木材变价收入的免税规定 154

8.生漆减税规定 154

9.天然松脂的减税规定 154

10.食用牲猪的征免税规定 154

(三)营业税 155

(四)资源税 157

所得税部分 157

地方税部分 161

第四部分 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的减免税规定 163

一、商业部门 163

二、供销社 171

三、服务业 176

四、娱乐业 186

第五部分 各部门的减免税规定 188

一、军队、军工、武警、公安、司法部门 188

二、物资部门 204

三、粮食部门 207

四、民政部门 211

五、旅游部门 216

六、建筑部门 216

七、建设兵团、国营农场 222

八、校办企业、培训中心 223

九、城镇街道企业 234

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243

十一、新闻、出版、邮电部门 246

十二、金融部门(农村信用社) 252

第六部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减免税规定 255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减免税原则 255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减免税规定 256

第七部分 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的减免税规定 258

一、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减免税批准权限 258

二、乡镇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260

第八部分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65

一、所得税部分 265

(一)私营企业 265

1.对“三废”利用的减免税规定 265

2.对联营分利的减免税规定 265

3.对困难减免税的规定 266

(二)个体工商业户 266

1.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规定 266

2.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减免税规定 268

3.对农村个体经营户的减免税规定 269

4.对从事医疗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0

5.对归侨、难侨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规定 270

6.对从事种养业的减免税规定 270

7.对从事水运所得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1

8.对困难减免税的规定 271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 272

1.对承包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2

2.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2

3.对获奖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4

4.对津贴、补贴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5

5.对书画、雕刻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6

6.对海外汇入的侨汇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7

7.对集邮者加价转让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7

8.对私营企业者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8

9.对个体工商户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78

10.其他减免税规定 279

三、房产税部分 279

第九部分 第三产业的减免税规定 280

第十部分 涉外税收的减免税规定 284

一、综合类 284

(一)对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减免税规定 284

(二)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286

(三)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减免税规定 286

(四)对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的减免税规定 287

(五)对外商与我国企业签订机械设备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劳务服务的减免税规定 288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 289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性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 290

(八)对中外合资企业购买轿车的减免税规定 290

(九)《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中的减免税规定 291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规定 292

二、外国企业所得税 294

(一)对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低的外国企业减免税规定 294

(二)对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存款、贷款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294

(三)对外国银行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295

(四)对外商从我国所得利息减免税规定 295

(五)对专有技术使用费的减免税规定 297

(六)对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的减免税规定 300

(七)财政部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的规定 300

(八)对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300

(九)对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利息及租赁费减免税期限的规定 301

(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的规定 301

(十一)对在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分行的内地贷款取得的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302

(十二)对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的减免税规定 302

(十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存入我国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302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03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规定 303

(二)对抵免限额计算的规定 304

(三)对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减免税规定 304

(四)对外商投资的减免税规定 305

(五)对外贸部门代理外商寄售商品的减免税规定 307

(六)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减免税规定 307

(七)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其驻华机构的经费的减免税规定 307

(八)对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减免税规定 307

四、工商统一税 308

(一)对外商和港澳公司企业提供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的减免税规定 308

(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08

(三)对外商加工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08

(四)对合营企企、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批发业务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309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原材料的减免税规定 309

五、个人所得税 310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规定 310

(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的减免税规定 311

(三)对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标准后的免税规定 311

(四)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311

(五)对投资或存款于建设(投资)公司取得的利息的减免税规定 311

(六)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的减免税规定 312

(七)对华侨从海外汇入瞻养家属的侨汇的减免税规定 313

(八)对在华外国文教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313

(九)对各种津贴的减免税规定 314

(十)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在我国境外、境内取得的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314

(十一)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315

(十二)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减免税规定 315

(十三)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减免税规定 315

(十四)对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316

(十五)对从事政府间或民间科研协定项目的外国专家的减免税规定 316

(十六)对纳税人的伙食补贴的减免税规定 317

(十七)对来自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减免税规定 317

(十八)对联合国基金会等组织为实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减免税规定 318

六、城市房地产税 319

(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的减免税规定 319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的减免税规定 319

七、车船使用牌照税 320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的减免税规定 320

(二)对外国籍人员的减免税规定 321

(三)对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的减免税规定 321

(四)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自用汽车的减免税规定 322

(五)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规定 322

八、印花税 323

(一)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印花税的规定 323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323

第十一部分 进口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24

1.进口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24

2.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免税规定 325

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规定 326

4.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327

5.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328

6.使用外汇资金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329

7.对集成电路等行业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 330

8.进口广播电视类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30

9.技贸结合进口产品的减免税规定 330

10.为产品创优等进口机器设备的减免税规定 331

11.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的减免税规定 332

12.进口养鳗饲料的减税规定 332

13.轻纺工业进口设备的减免税规定 332

14.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 333

15.维修进口家电所需进口部件的减免税规定 334

16.消化吸收进口样机的减免税? 334

17.通过中国银行使用世界银行农?信贷项目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 335

18.寄售进口饮料的减免税规定 336

19.军队、军工系统进口产品的免税规定 336

20.其它规定 336

第十二部分 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规定 337

一、出口产品的退税原则 337

二、出口产品退税的环节 338

三、出口产品退税的具体规定 339

四、不退税的出口产品 341

五、出口产品退税税目及退税率 342

1.产品税税目及退税率 342

2.增值税税目及退税率 366

第十三部分 企业使用各种专项费款的减免税规定 382

一、以税还贷的减免税规定 382

1.基本规定 382

2.烟酒以税还贷的规定 383

3.新建劳改煤矿以税还贷的规定 386

4.用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规定 386

5.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的规定 389

二、对以利还贷的规定 392

1.国营企业 392

2.集体企业 396

第十四部分 两金、教?附加和屠宰税的减免税规定 401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01

1.能交基金综合减免税规定 401

2.对地方财政的减免税规定 403

3.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免税规定 403

4.对国营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415

5.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427

6.其他减免税规定 428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430

1.综合减免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 430

2.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免税规定 432

3.对国营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434

4.对集体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435

5.其他减免税规定 435

三、教育费附加 435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的减免税规定 435

2.对“112专项”进口汽车的减免税规定 436

3.对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减免税规定 436

四、屠宰税 437

1.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的减免税规定 437

2.对少数民族圣祭三大节日中自宰自食的牛羊的减免税规定 437

3.对部队在战斗训练及特种作业中购牲畜自宰自食的减免税规定 437

4.对慰劳军属的牲肉的减免税规定 437

5.对专为科学试验、防疫而屠宰的牲畜的减免税规定 438

6.对因病、伤而死亡的牲畜的减免税规定 438

7.对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牲猪、菜羊、菜牛,已交产品税不再交屠宰税的规定 438

8.对自养三个月以上系自宰自食的减免税规定 438

9.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具备自宰自食两个条件的减免税规定 438

10.对集体或个体屠商三市出售猪肉的减免税规定 439

第十五部分 财政部门所征税种的减免税规定 440

一、农业税 440

1.农业税条例中的减免条件和权限的规定 440

2.财政部关于对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减免的权限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441

3.关于确保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的通知 441

4.对农业税征收减免若干问题的规定 442

5.对农业税实施办法中的优待和减免税的规定 443

6.对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缴纳农业税问题的规定 445

7.对改变建新、涔泹农场的农业税解报办法的通知 445

8.《对征用土地征免农业税的请示》的复函 446

9.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446

二、耕地占用税 447

1.对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447

2.对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447

3.对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49

4.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减免税规定 450

5.对耕地占用税申请减免审核内容的规定 450

三、农林特产税 451

1.对农林特产收入减免的权限、条件的规定 451

2.对自留地种植树术征免税问题的规定 451

3.对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中的减免权限、条件的规定 451

4.对严肃控制农林特产税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问题的规定 452

5.对于请示开征山苍籽油、生姜农林特产税的复函 452

6.对严格执行农林特产税的征收政策规定 452

7.对农林特产税两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批复 453

8.对农林特产税减免及征管问题的规定 453

9.对酌情减征茶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 454

四、契税 455

1.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税、免税 455

2.财政部关于修改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通知 455

3.对契税征免的一般规定 455

4.关于契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减免规定 458

5.财政部对于契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已税契纸的解释问题 458

6.对契税的减免规定 458

7.对于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相互间转房地产应免税发契规定 459

8.对机关、学校接受人民捐献居地产的处理规定 459

9.关于免纳契税范围的规定 459

10.对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460

11.对私营企业合并应否征契税的规定 461

12.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另行买、典房地应否征税问题 462

13.关于农民以征用房地产补偿费买典房地产的几项契税问题的规定 462

14.关于转移的解释问题 462

15.对未税契约补税问题的规定 463

16.对征用土地、房屋不必立契问题的规定 463

17.对私营联合医院和中医联合诊所业务需要购置房屋征免契税问题的规定 463

18.对复员军人回乡购置的民房可否免征契税的规定 463

19.对卫协团体集体购买会址办公是否免征契税问题的规定 464

20.对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问题的规定 464

21.对下放农村的职工用退职金购买房屋可否免征契税的规定 464

22.对华侨用侨汇买房屋免征契税的几个问题 464

23.对契税工作中的几个减免税规定 465

24.对房屋契税的规定 465

25.对离退休干部购置公房征免契税的规定 466

26.对实行公有住宅补贴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的减免税规定 466

27.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征免契税的规定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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