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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  2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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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34
  • 作 者:刘德权主编 俞宏雷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0909986
  • 标注页数:1420 页
  • PDF页数:756 页
图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失效的、过时的规范文件和案例,增加自2011年以来新的内容,更新量达到30%,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参照操作性的特点,可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全部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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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第四章 商事合同 691

(一)一般借款合同 691

432.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691

433.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698

434.资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699

435.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700

436.就未履行债务重新订立合同的效力 703

437.信用社收回借款后出具证明但未入账,后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应如何处理? 705

438.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706

439.银行负责人在办公场所代表银行出具借条的法律效力 707

440.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所为的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 708

441.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能以其借款行为系遵从政府指令为由主张免责,借款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应当另行处理 709

442.打包放款不同于一般外汇借款,不适用外汇贷款法律规定 710

443.金融机构违规向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是否影响该实体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 711

444.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715

445.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720

446.企业之间签订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协议,因违反我国内地有关金融法规而无效 725

447.补偿贸易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认定 726

448.“买卖”还是“融资”的区别认定 727

449.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等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727

450.关联企业对相关货物进行回购,转售方获取差价且不承担风险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 729

451.股东投资款项性质无明确约定时的认定 731

452.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资金应当返还债权人,该资金的利息亦应返还,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733

453.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 734

454.对无效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735

455.对非法借贷法律后果自行清结的协议不应认定为无效 737

456.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 739

457.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740

458.“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741

459.企业组织开发房地产项目,银行提供借款并获取利息及出售商品房部分利润的,为借款合同关系 742

460.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744

461.一方当事人仅证明款项支付而未证明借款法律关系成立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证明“借款关系不存在”,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745

462.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 745

463.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以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的款项为履行款项,贷款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责任 746

464.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确定 747

465.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749

466.借款合同约定适用的贷款利率标准可以是按一定比率上浮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或者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不时通知的其他利率,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749

467.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商业银行有权自主决定贷款利息的上限,商业贷款按照上浮利率收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50

468.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利息计付问题 751

469.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 753

470.滚动式借款合同如何计算所收取的高息 754

471.借款合同期满利息的承担 756

472.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支付违约金的性质 758

473.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对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进行特别约定 758

47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否有效 760

475.借款合同中对逾期期利息的计算以及对应付未付利息能否计收复利 762

476.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应以法定利率计息 763

477.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收取高额利差的,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按实际发生的借款额偿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764

478.借款合同因银行的过错而无效时,该借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受保护 767

479.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767

480.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司法认知 768

481.借款到期前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774

482.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先行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775

483.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777

484.如何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成立 778

485.如何认定以贷还贷行为的效力 779

486.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借新还旧不能认定 781

487.企业之间的资金流转行为不能推定为以贷还贷 783

488.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784

489.债务人刚还完旧贷款,又向原债权人借与旧贷款数额相同的款项,不属于贷新还旧 785

490.借贷双方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虽违反金融行政管理性规定,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786

491.对于借款合同中写明的借款用途“存量盘活”,保证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应认定其明知“借新还旧” 787

492.债务承接及“借新贷还旧贷”的诉讼时效 788

493.银行转账进账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789

494.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无论借款人将其直接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项目或是转借他人抑或代他人清偿债务,均不能当然地免除还款义务 790

495.借款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 790

496.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律师费的约定有效 792

497.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793

498.涉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的审理 794

499.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债务纠纷的行政协调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799

500.行社脱钩遗留纠纷的受理 800

501.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纠纷案件的审理 802

502.对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03

(二)委托贷款与资金拆借合同 807

503.委托贷款合同与资金拆借合同的区别 807

504.企业间可以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形成借贷关系 809

50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应认定有效 809

506.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812

507.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关系的确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814

508.委托贷款合同中指定用资人的责任承担 815

509.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约定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 816

510.委托贷款合同中附利息的计算 817

511.委托贷款约定的罚息利率应遵守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定 818

512.资金拆借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后,利息按法律规定的同期同业拆借利率上限计算 820

513.拆借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 821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822

514.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22

515.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不仅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而更应纳入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大背景下考量 823

5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适用的案件范围 827

51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828

518.关于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诉讼管辖和约定问题的处理 829

519.人民法院不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 830

520.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 832

521.金融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引发的资产管理公司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837

522.关于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以国有银行为被告问题的处理 841

52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843

524.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的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846

525.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847

526.当事人受让不良资产债权后又以该债权经法院裁定被以不动产抵债,转让人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49

527.打包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解除后的处理 852

528.人民法院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公告程序的审查标准 856

529.对金融不良债权评估报告不真实情形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857

530.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858

5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转让负担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涉及抵押变更登记问题的处理 859

532.国有企业债务人属于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或者被纳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规划并拟实施破产情形,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追偿之诉的处理 861

533.以诉讼方式清收国有债权的特殊规则: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 862

534.以诉讼方式清收国有债权的特殊规则:五个个案答复 865

53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的条款有效 867

536.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的,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868

537.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涉及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869

538.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债务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871

539.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合同效力问题 872

540.对《不良债权转让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不良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876

541.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准 878

542.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利息债权 881

543.借款合同名义上的借款人以受让资产包的形式受让了债权后,有权向贷款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但无权主张利息 884

544.银行单方制作催款通知书载明债务数额,债务人不予认可时应重新核算 885

54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的变更 886

546.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888

547.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892

54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债权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893

549.国有控股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扩大适用 895

550.关于审理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适用问题 897

551.关于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处理原则 897

552.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不良债权转让纪要》 899

(四)供用电、热力合同 902

553.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902

554.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收取比例,供电人主张收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02

555.供用电合同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 903

556.当事人之间供热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904

557.“开发商空置房”的热费应当由房产开发商支付,开发商出售涉案房屋之后应当及时将“最终用户”变更(即业主入住)的情况通知供热方;开发商未及时通知的,仍应由其向供热方支付热费 905

558.非集中供热地区,开发商向业主出售的商品房含有供热设施,且约定由开发商向业主供热,开发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是否解除供热合同应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906

(五)融资租赁合同 907

559.融资回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 907

560.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910

561.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910

562.行政许可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912

563.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913

564.审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纠纷中,应尽量维护融资租赁交易稳定性及合同正常履行 914

565.承租人索赔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 914

566.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对租金给付义务有影响的例外情形 915

567.租赁物风险转移时点的把握 916

568.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转让、责任承担与受让方的权利保护 917

569.租赁物所有权及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919

570.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曾作出标识,但在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者与第三人为交易时,该标识已经不存在的,是否可以认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920

571.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进行权属登记的,出租人能否以其已进行抵押登记,对抗承租人的债权人 921

572.在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形下,出租人虽然不能获得租赁物无法返还的补偿,但仍然可能获得其他的补偿 922

573.正确把握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923

574.融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时以租赁物价值抵偿出租人损失原则的例外 925

575.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时,需要补偿的租赁物价值的计算时点如何确定 926

576.出租人行使取回权与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之间的关系 927

577.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时,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外,出租人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后果 928

578.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未及时收回租赁物是否构成“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 930

579.融资租赁关系中,实际承租人的地位 931

580.出租人依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的范围的认定 931

581.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处分租赁物所获价款在弥补出租人的全部合同利益后还有剩余,在这种情形下,剩余的价值应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所有? 933

58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和时间 934

58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935

584.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937

(六)承揽合同 938

585.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938

586.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设备是否合格的认定 940

587.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按共同确定的技术标准定作无国家质量标准新产品的,应当适度分担产品设计质量风险 941

588.承揽人在定作人违约时未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以继续履行合同,而直接将定作物转卖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承揽人主张其转卖定作物属于合法的减损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943

589.虽然在“工厂交货”(EXW)术语下,定作人负有自行提货或者委托办理运输的义务且运费应由定作人承担,但承揽人仍然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加工设备并组织交付设备的义务,承揽人未能交付设备时,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945

590.承揽合同解除后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947

(七)运输合同 950

591.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 950

592.因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行为导致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法律责任 952

593.旅客对实际承运人和订约承运人起诉有选择权;“不得转签”不能包括旅客本身以外的航班延误的原因 954

594.企业或铁路运输部门单方内部的工作记载如外调物资通知单、整车发运委托单、物资出库单等,没有货物权属的明确记载,不能作为确认货物所有权的证据 956

595.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958

596.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认定 962

597.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的规定判定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963

598.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火灾事故原因的分析能否作为法院判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责任的依据 964

599.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行使的审查 965

600.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与船舶挂靠有关纠纷的审理 965

601.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输途中货物短量的原因及其责任的承担 966

(八)委托合同 967

602.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受托事务是否完成的判断 967

603.隐名代理的认定及例外 969

604.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972

605.受托人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导致委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 973

606.解除委托通知通过证据交换程序递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974

607.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其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范围的确定 976

608.如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所托事项,即便委托人未达到预期目的受托人仍有权获得约定报酬 979

609.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费用的主张基础 981

610.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可判令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部分费用 982

611.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 983

61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 987

613.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后对受托人就完成受托任务部分酌情给付报酬 991

61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具有过错,且此过错行为与委托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受托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93

615.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办理委托事务不能作为判断委托合同适当履行的标准 993

616.委托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995

617.当事人双方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低于最低变现价格的,受托方应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变现,应为对受托方的限制,而非约定受托方协商变现的义务 997

618.《代持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当适当履行协助委托人处置股权和领取分红款的义务 998

(九)居间合同 999

619.居间合同主体的认定 999

620.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否履行居间义务的认定 1002

621.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负有居间人的义务 1003

622.居间合同中报酬的计算方法 1005

623.房地产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 1006

624.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房地产居间问题的处理 1010

(十)其他合同 1011

625.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1011

第五章 存单与储蓄(银行卡)合同纠纷 1016

(一)存单纠纷 1016

626.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016

627.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1017

628.出资人将款项或者票据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1019

629.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用资人的“指定” 1022

630.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用资人指定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1024

631.存单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交付”和“指定” 1026

632.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存款不构成侵权 1028

633.金融机构以其内部底单记载的内容与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不符,主张存单上的存款余额为误写的,理由不能成立 1031

(二)储蓄(银行卡)合同纠纷 1033

634.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 1033

635.存单效力判断应坚持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性”审查标准 1035

636.银行与储户对于储蓄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 1036

637.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1039

638.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40

639.存款人对他人转走其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存在过错的,应根据过失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1043

640.银行工作人员的“划款方式”虽不合规范,但如该行为与转款人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1045

641.银行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付款义务 1046

642.银行用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 1047

643.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049

644.存折、银行卡类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051

645.犯罪分子复制假借记卡支取钱款的,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在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由此造成储户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8

646.商业银行被除名人员利用银行管理过失骗取他人存款的责任承担 1062

647.储蓄存款人对存款的损失具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储蓄机构的责任 1064

648.存款人为了获取银行正常存款利息之外的高额收益的行为与其账户内资金被挪用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存款人因此获取的存款“奖励”,依法应返还给银行 1067

649.银联卡特约商户未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69

650.星级酒店受理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1070

651.金融企业在发放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1073

652.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1074

第六章 保证担保 1076

(一)担保一般原理及担保效力 1076

653.对《担保法》第2条第1款的理解 1076

654.在他人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担保”一栏中签章的,表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对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1077

655.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与适用范围 1078

656.独立保函问题 1080

657.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082

658.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87

659.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依法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以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1090

660.对外担保因未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而无效,谁有过错?保证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债权数额已经香港法院判决确定,内地担保纠纷管辖法院可否将其作为事实予以承认? 1092

661.向中国境内银行的国外分行出具的担保是否为对外担保?对同一债权既有对外抵押又有对外保证,均无效,谁对无效有过错?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对外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对外担保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是否无效? 1094

662.承诺函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1097

663.安慰函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1098

664.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监督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99

665.国家机关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有效 1103

666.经营活动具有一定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保证的效力认定 1106

667.代表处的保证人资格 1107

668.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 1109

669.民营医院公司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1110

670.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当事人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1

671.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原批文失效后进行的担保登记行为无效 1112

672.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1114

673.银行审贷和贷款后监管义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风险控制规定,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的偿还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1116

67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117

675.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变更后的合同仍为无效,但保证人未再提供担保,应由主合同当事人负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责任 1124

676.当事人约定并非担保合同效力要件的,不得作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根据 1125

677.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其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1126

678.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判断标准 1128

679.人民法院能否接受当事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用于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 1130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1131

680.上市公司出具的复函足以使供货方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据复函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的,构成一般保证 1131

681.关于担保期间及诉讼时效问题 1132

682.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1133

683.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分期履行,保证人承诺“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的,保证人对分期履行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1134

684.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1135

685.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性质不应认定为保证,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 1136

686.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1140

687.保证人在债权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加注保证期限,并经债权人签章的,表示双方认可该保证期限,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1142

688.主合同约定了清偿期,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143

689.延期还款协议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重新约定的,不能就此认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然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 1145

690.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超出保证期间的认定 1146

691.因公证机关送达程序瑕疵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并不必然否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1147

69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 1147

69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149

69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形成新的担保关系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04〕4号批复中的“但书” 1151

695.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与保证人就担保责任达成新的合意的,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新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 1156

696.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157

697.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论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均不影响债权人依照法〔2002〕144号通知的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158

(三)保证责任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1162

698.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与适用 1162

699.连带共同保证的一人是他人冒用其名义保证的,另一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1164

700.个人担保与以家庭全部财产提供担保的区分 1165

701.贷款人未按期收回贷款不能认为是对主合同贷款期限的变更,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165

702.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对借款协议中担保内容的变更的认定 1167

703.按份担保的保证人应按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1167

704.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少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的数额,这种变化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1169

705.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170

706.发生于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以外的贷款不属于担保范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1171

707.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故担保人应依约对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承担相应的抵押和连带保证责任 1172

708.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1173

709.保证人以主合同签订时的主合同组成部分之外的内部文件以及《业务合作协议书》为由,主张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变更的,法院不予认可 1174

710.因主体变更而发生的债务承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转移,不须经担保人同意 1175

711.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1176

712.指令付款不构成债务转移,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1178

713.第三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约定承担主合同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主合同债务人在承担范围内免责;主合同保证人亦在该承担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179

714.变更保证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1180

715.被保证人根据保证人授意改变借款用途的,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183

716.贷款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增加,应根据贷款人的过错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184

717.《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1185

718.担保人与另一企业法人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债权人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可以视为担保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保证责任 1188

719.债权人径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之后又返还其账户,担保人仍应对其担保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88

720.保证合同当事人均非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未经裁判前是否可以就保证合同单独提起诉讼 1189

721.债务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应当进行清算,主合同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1190

722.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192

723.对于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担保人不能因债务人破产而主张不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 1193

724.债权人内部核销债权不影响其对外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 1194

725.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证明责任 1195

726.贷款人是否对担保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1196

727.担保纠纷中担保人是否被骗保,需要综合考虑主债务的履行过程、担保人在担保协议前有关行为与意思表示、担保人对于担保资金流向的关注度等因素 1199

728.担保合同中“双方恶意串通”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1199

729.对担保责任、赔偿责任与追偿权一并判决的适用条件 1201

730.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1201

731.担保人明知贷款早已被使用,但仍愿意提供反担保,且未对贷款用途提出异议,应承担担保责任 1207

(四)以贷还贷与保证责任 1210

732.确定保证人在以贷还贷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1210

733.欠款转贷款行为不能视为以贷还贷,不影响担保责任承担 1212

734.保证人明知贷款系用于以贷还贷,不能以未经其同意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1214

735.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才知道以贷还贷事实但仍承诺保证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1216

736.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定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217

737.新贷保证人不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218

738.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主合同双方以贷还贷的事实 1221

739.主合同双方以新贷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债务人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1223

740.保证人连续经过数次相同金额的“以新还旧”的贷款,可以推定保证人知道该笔借款以贷还贷的事实 1226

741.若新旧贷款担保人不同一,新贷担保人仅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230

742.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且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可认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1231

743.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由此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事实 1233

744.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的约定有效,其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 1234

745.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无论所涉债务是否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责任 1238

746.借款人清偿部分贷款后又借入相同金额贷款,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为原债务展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1239

747.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1240

(五)最高额保证 1242

748.《最高额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未经保证人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成立 1242

749.如何认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 1243

750.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务的确定 1245

751.两个保证人同时为一定期间内的债务提供不同额度的最高额保证,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协议约定了由其中一个保证人提供保证,则另一保证人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1247

(六)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及其处理 1249

752.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1249

753.同一债权在物保、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是否有权主张其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251

754.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共存时的适用 1253

755.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处理 1255

756.多笔债权之上,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以及多个保证人提供的不同额度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1255

757.人保、物保并存,物保无效时可根据物保对保证人保证意思的误导程度确定保证责任大小 1258

第七章 担保物权 1264

(一)物权担保的一般规定 1264

758.《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 1264

759.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 1265

(二)抵押担保 1268

760.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 1268

76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1269

762.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1270

763.以一般概括性框架性协议确立的保证和抵押担保效力 1272

764.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1275

765.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1275

766.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1277

767.恶意抵押的认定 1278

768.债务人将企业财产全部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的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1281

769.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权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1283

770.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1284

771.以国有企业的设备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 1288

772.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1289

773.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1291

774.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292

775.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293

776.在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1296

777.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1299

778.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300

779.期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不受特定限制 1302

780.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的效力问题 1303

781.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306

782.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1308

783.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形成损失,在没有证明抵押人参与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311

784.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 1313

785.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1315

786.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明确的房产作为担保物设定担保的,虽未按约定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317

787.未完成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318

788.《物权法》第188条中“善意第三人”的司法界定 1320

789.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效 1322

790.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案涉土地存在“依法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而决定暂缓登记,该种情形应认定属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形,而非属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形 1324

791.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地址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地址不符问题的处理 1325

792.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应当再行给付违约金 1326

793.《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1327

794.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形下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得对抗抵押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负责 1328

795.转让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 1330

796.抵押人援引《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1331

797.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仍有效 1334

798.代偿行为属于义务性质 1338

799.抵押权人对有效抵押下的相关财产依法享有追及权 1339

800.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在抵押物灭失后不对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342

801.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随同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殊约定 1345

802.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债务人先行偿还未到期债务 1347

803.《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348

804.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 1350

805.即使抵押物价值超出了债务总额,但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抵押人关于高抵少贷、应解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354

806.抵押人在担保书中承诺以担保书开具后续进财产列入抵押的,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可以就此行使抵押权 1355

807.因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拆迁补偿金已支付给抵押人,客观上已无实现的可能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1357

808.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后一直处于升值状态,抵押人的实际损失并未增加,银行迟延行使抵押权在增加抵押人利息损失的同时也使抵押人因抵押物增值而受益,根据损益相抵规则,抵押人仍应承担给付利息责任 1361

809.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其他顺序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哪些影响 1362

810.抵押权人不得请求非主债务人的抵押人直接清偿债务 1364

811.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 1365

812.审理因《物权法》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发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参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理解当时法律及把握处理纠纷的标准 1367

813.最高额抵押可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的规定 1369

81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效力 1370

(三)质押担保 1371

815.用虚假标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虚假有过错的,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1371

816.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1373

817.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1375

818.金融机构未尽对质物权属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 1375

819.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1377

820.核押的法律意义和构成要件 1378

821.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时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1383

822.以经过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进行质押的,不得以存款关系的瑕疵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 1384

823.用以质押的存单如系公款私存,是否影响质押的效力 1387

824.以国债出质的,质权自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1389

825.质权人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账户存在着潜在风险仍接受的,应对因质押物价值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1391

82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发起人股权质押担保有效 1392

827.股权质押如何认定质权是否设立 1394

828.股权质押担保未能设立的责任承担 1397

829.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98

830.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时,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其关于债权人应当赔偿其股权证贬值损失和以此冲抵债务并退赔剩余部分的抗辩,不予支持 1401

831.主合同的履行及其争议解决情况并非判断作为从合同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解除的唯一根据,在足以证明案涉质押关系业已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纠纷应等待主合同纠纷裁判后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1402

832.进仓单不具有权利凭证性质 1403

833.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方式贷款的,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1405

834.当事人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的,应认定该质押有效 1406

(四)其他担保物权 1408

835.承揽人违约未能交付定作设备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1408

836.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1409

837.对《物权法》《担保法》未明文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司法态度 1410

838.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为担保金钱债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应依交易习惯抵扣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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