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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目录 1

一、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

二、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3

三、无亲属的精神病人,其所在单位是他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5

四、只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6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8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0

七、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12

八、合伙成员非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13

九、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15

十、法人对其所属组织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7

十一、企业法人合并后,其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负责清偿 18

十二、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承包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20

十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22

十四、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24

十五、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7

十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29

十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33

十八、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5

十九、委托权限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7

二十、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39

二十一、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41

二十二、无权代理事后被追认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3

二十三、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45

二十四、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 47

二十五、双方均无过错的伤害,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9

二十六、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1

二十七、非所有人非法出卖他人财产给善意占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53

二十八、没有共有的法律事实不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 55

二十九、借住他人房屋擅自改建的,房屋产权仍应归原房主所有 57

三十、处理经土改确权的房屋产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依据 59

三十一、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 61

三十二、土改时留给地主的祖遗房产应属土改时其家庭成员所共有 64

三十三、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66

三十四、国营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人房产的,买卖行为无效 69

三十五、违反宅基地统一规划强行建房不能允许 71

三十六、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73

三十七、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维护 75

三十八、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77

三十九、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79

四十、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81

四十一、回赎典当房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缮费等问题 84

四十二、解放前典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改确权为准,土地房产证填写有错误应予纠正 86

四十三、人民法院能否宣告本案被告死亡? 89

思考案例 89

四十四、合伙组织的债务能否由合伙组织的一个成员偿付? 90

四十五、他们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91

四十六、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吗? 92

四十七、监护人这样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93

四十八、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94

四十九、这起纠纷中的房屋和电视机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 95

五十、这起纠纷的原告有权追索这间房屋吗? 97

五十一、这起“分家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98

五十二、这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99

五十三、这笔债款应如何清偿? 100

五十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01

五十五、耕牛死亡的损失应由谁承受? 102

五十六、土改时原房主在外地未申报产权,其房屋已确权给他人,原房主主张产权应如何处理?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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