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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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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3
  • 作 者:何丽新 谢美山著
  • 出 版 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61530290
  • 标注页数:386 页
  • PDF页数:39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点出发,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成因、限制方式、制度内容、相关公约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限制等问题展开全面论述,并对英国、美国等有关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探讨建立较为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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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引言 1

第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起源与现状 3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起源 3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起源的经济条件 4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起源的理论渊源 6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世纪商人造法的产物 9

第二节 从海事判例到海事政策 11

一、判例汇编时代 12

二、法典化时代 15

三、国际公约时代 16

四、英国 19

五、美国 22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国际公约 24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综合性国际公约 24

二、海上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27

三、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29

四、海上运输危险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 34

五、海上核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35

六、欧陆的内水运输责任限制公约 38

第四节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情况 40

一、中国大陆 40

二、台湾地区 42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 47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 49

第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况 51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界定 51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定义 51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52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征 58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按实际损失赔偿制度的关系 58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60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63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 67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和政策目的 68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海商法规范的意义 68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海事政策的政策目的 70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现代社会的公平意义和价值 71

第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 75

第一节 委弃制 75

一、概述 75

二、缺陷 76

第二节 执行制 76

第三节 船价制 78

一、概述 78

二、船价的构成 79

三、缺陷 79

第四节 金额制 80

第五节 并用制 82

第六节 选择制 83

第四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船舶 84

第一节 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上的适用船舶 84

一、国际公约上的适用船舶 84

二、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上的适用船舶 86

三、我国责任限制法上的适用船舶 88

第二节 特殊船舶的适用 91

一、海商法上船舶的界定 91

二、意欲在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93

三、300吨以下的船舶 96

四、为钻探而建造或改建的,并从事钻探作业的船舶 97

五、气垫船 99

六、浮动平台 100

第五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102

第一节 尝试寻找一个标准 103

一、船舶物权标准 103

二、责任项目标准 104

第二节 船舶承租人 107

一、立法过程中的争执 107

二、准船舶所有人 109

三、定期承租人与航次承租人 110

四、责任项目的区分 112

第三节 船舶管理人 113

一、船舶管理人的界定 113

二、船舶管理人的责任限制分析 115

三、中国法下的船舶管理人责任限制问题 117

第四节 船舶经营人 118

第五节 雇员 119

一、“喜马拉雅条款” 119

二、雇员范围的界定 121

三、法理基础 121

四、应由船舶所有人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 125

第六节 无船承运人 126

一、无船承运人的界定 126

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127

三、赋予责任限制权的必要性 128

第七节 救助人 130

一、“Tojo Maru”案 130

二、救助人责任限制的特殊性 131

第八节 拖带人 133

一、累加论 133

二、独立论 134

三、类型化 135

第九节 责任保险人 137

第十节 其他 138

一、引航员 138

二、港口/运河管理局、交管中心与引航机构 141

三、港口经营人 143

四、核装置运营者 145

第十一节 发展趋势 146

一、从船舶所有人到船舶物权人——“shipowner”广义化 146

二、从直接责任人到责任中间人、转承人 147

三、承运人概念无法引进责任限制公约 148

四、从海运主体到海上活动主体 149

第六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 151

第一节 从“过失”到“重大过失” 151

一、从“过失”到“重大过失”的演变 151

二、“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分 155

三、船舶共有情况下的责任限制丧失条件问题 156

第二节 举证责任 157

一、归责方式客观化 157

二、责任限制丧失条件的举证责任客观化 158

三、《国际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影响 159

第三节 主要航运国家的有关规定 161

一、英国 161

二、法国 162

三、美国 162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64

第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166

第一节 《1957年公约》下的债权 166

一、限制性债权 167

二、非限制性债权 168

第二节 LLMC 1976下的债权 169

一、限制性债权 169

二、非限制性债权 172

第三节 美国法的规定 176

一、《残骸法》 176

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177

三、《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177

四、《穿越阿拉斯加输油管道管理法》 179

五、《1974年深水港法》 180

六、《外部大陆架法》 180

七、《1990年油污法》 181

八、《普莱斯—安德森法》 182

第四节 我国大陆《海商法》的规定 183

一、限制性债权 183

二、非限制性债权 184

三、沿海港口间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186

第八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195

第一节 《1957年公约》的规定 195

一、金额制 195

二、事故制 195

三、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两分法 196

四、相互索赔的冲抵 197

五、《1957年公约》的1979年议定书 197

第二节 LLMC 1976的规定 198

一、吨位级距计算法 198

二、相互索赔的冲抵 201

三、责任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201

四、LLMC 76/96 202

第三节 PAL 1974及其议定书的规定 203

一、PAL 1974 203

二、1976年议定书 203

三、1990年议定书 203

四、2002年议定书 204

第四节 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 204

一、CLC 1969 204

二、关于海上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205

三、HNS 1996 206

第五节 主要航运国家的规定 206

一、英国 206

二、美国 207

第六节 中国大陆的规定 212

一、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作业、沿海运输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213

二、大陆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规定 214

三、2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责任限额问题 214

四、核损害 214

五、相互索赔的冲抵 215

第九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 216

第一节 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行使所做的程序设计 216

一、建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必要性 217

二、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间的关系 222

三、程序设计 224

四、选择 226

第二节 英国《民事程序规则》下的责任限制程序分析 231

一、程序启动 232

二、被告回应 233

三、“中间”判决 235

四、公告、送达 236

五、被告主张权利 236

六、设立基金 236

七、案件管理与实体审理 239

第三节 我国《海事诉讼法》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分析 240

一、申请 240

二、通知和公告 244

三、异议 244

四、登记债权 246

五、确权诉讼 254

六、责任限制基金的提供 260

七、基金设立的法律效果 263

八、申请设立基金错误的后果 265

九、基金分配 268

第四节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 273

一、CLC 1969油污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要求与《海商法》、《海事诉讼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异同 273

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定位 276

三、《海事诉讼法》对油污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适用 277

第十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281

第一节 管辖权问题 281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281

二、部分国家的规定 282

三、中国《海事诉讼法》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管辖权 286

四、管辖冲突及解决 290

第二节 准据法问题 293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293

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割 294

三、识别 296

四、法律适用 298

五、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300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用的弱化及替代可能 302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的解限制化 302

一、残骸移除 303

二、环境污染 304

三、责任限制法制 307

四、事故单位 309

五、人身伤亡 310

第二节 单船公司制限制责任 314

第三节 责任保险转移责任 315

一、海上借贷契约上的“危险承担条款” 315

二、责任保险转移责任 316

三、责任保险能否取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17

第四节 财政补贴减轻责任 320

第五节 替代制度可行性分析 321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社会化 325

第一节 损害赔偿机制的转变 325

一、从“损害转移”到“损害分散” 325

二、无过失补偿 327

第二节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 328

一、海洋环境损害的特殊性 328

二、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改造 331

第三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333

一、有关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下的体制 333

二、石油公司与油轮所有人的自愿赔偿协议 335

三、加拿大的双基金赔偿机制 337

四、美国内国法上的体制 339

五、中国法下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341

第四节 海上危险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343

一、HNS 1996 343

二、美国 343

第五节 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 345

一、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的核损害赔偿机制 345

二、美国海上核损害赔偿机制 348

三、中国核损害赔偿机制 349

第十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化 353

第一节 特立独行的美国 353

一、拒绝加入《1957年公约》 353

二、拒绝加入LLMC 1976 353

第二节 国际统一化困难原因分析 355

一、国际公约的勉强妥协性 355

二、隐含的成功率 356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相对政策性 356

四、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57

五、船东与货主国家利益的博弈 358

六、欧美矛盾 358

第十四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修法建议 360

第一节 对《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修订建议 360

第二节 对《海事诉讼法》第九、十章的修订建议 367

一、第九章修订建议 367

二、第十章修订建议 371

附录一 参考文献 377

附录二 常用公约、法律名称简写 380

附录三 IMO所主办国际公约的效力状况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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