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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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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25
  • 作 者:陈荣宗 林庆苗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96
  • ISBN:9571405914
  • 标注页数:1000 页
  • PDF页数:1058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与制度目的 1

一、民事诉讼之意义 1

二、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 3

第二节 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 4

一、诉讼法律关系说与诉讼法律状态说 4

二、诉讼法律关系之主体 7

第二章 法律纠纷事件与解决途径 8

第一节 各种法律纠纷事件之特性 8

一、民事事件与刑事事件之区分 8

二、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之区分 10

三、民事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之区分 14

第二节 民事纠纷事件之各种解决途径 17

一、私人和解 18

二、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之调解、调处 18

三、法院之调解、诉讼上和解 20

四、仲裁 21

五、民事诉讼审判 31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32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历史沿革 32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 33

一、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33

二、民事诉讼法之性质 34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35

一、民事诉讼法规之种类 35

二、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38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之立法主义与法律政策 40

一、处分权主义 40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42

三、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43

四、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46

五、言词主义与书面主义 48

六、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49

七、公开主义与不公开主义 50

八、并行审理主义与继续审理主义 52

九、自由顺序主义与法定顺序主义 53

十、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 55

十一、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 57

十二、本人诉讼主义与律师诉讼主义 59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各种程序 61

一、现行德、日、奥三国之民事诉讼法编列体例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比较 61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各种程序 63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学 70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制度系谱 70

第二节 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区分及交涉关系 72

一、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区分 72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之相互交涉关系 75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与诉权论 76

一、诉权论之学说发展 77

二、诉权学说理论之评价 82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84

第一节 民事裁判权之豁免 85

一、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对人之限制 86

二、民事裁判权豁免之法律效果 91

第二节 民事诉讼之国际管辖权 93

一、国际管辖权之概念 93

二、国际管辖之决定标准 93

三、我国专属之国际管辖 96

四、国际管辖之合意 97

五、缺乏国际管辖权之法律效果 99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之竞合 100

一、国际民事诉讼发生竞合之原因及其问题 100

二、国际民事诉讼竞合之解决学说 101

三、管见 103

第四节 外国判决之承认与执行 104

一、外国判决之承认 104

二、我国承认外国判决之要件 107

三、外国判决之执行 112

第五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两者间之民事诉讼 115

第二编 诉讼主体 117

第一章 法院 117

第一节 民事法院之组织与权限 117

一、法院之意义 117

二、法院之审级与权限 118

三、法院之组织与裁判之评议 118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119

一、自行回避 120

二、声请回避 123

三、经法院院长许可之回避 127

四、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127

第三节 法院之管辖 127

一、管辖之意义与种类 127

二、第一审法院之土地管辖 131

(一)普通审判籍 131

(二)特别审判籍 133

三、审判籍因牵连或竞合情形之解决方法 140

四、合意管辖与应诉管辖 141

(一)合意管辖之要件 141

(二)应诉管辖之要件 143

(三)合意管辖与应诉管辖之效力 143

(四)国际合意管辖之法律问题 144

五、指定管辖 146

六、诉讼之移送 146

七、管辖权之调查与无管辖权之效果 149

第二章 当事人 151

第一节 当事人之概念与确定 151

一、当事人概念之基本问题与其意义 151

二、当事人纯粹为诉讼上之概念 152

三、双方当事人对立之原则 154

四、当事人之确定 155

(一)概说 155

(二)确定当事人之学说 155

(三)法院诉讼实务之处理 157

每二节 当事人能力 158

一、当事人能力之意义 158

二、有当事人能力之主体 159

(一)有权利能力者 159

(二)当事人能力之扩张情形 160

1.非法人之团体 161

2.最高法院判例及民刑庭会议认为有当事人能力者 162

3.德、日、奥学者著作认为有当事人能力者 162

4.若干具体情形之讨论 162

三、法律人格之否认与诉讼当事人地位 164

(一)法律人格否认之理论内容 164

(二)法律人格否认之法理在民事诉讼上之适用 165

四、当事人能力欠缺时之处理及法律效果 166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 167

一、当事人适格之概念 167

二、何人有当事人适格之判断标准 169

(一)通常情形有当事人适格之人 169

(二)于诉讼担当情形有当事人适格之人 170

(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当事人适格 172

(四)于主参加诉讼被告当事人之当事人适格 173

(五)前权利义务人,于诉讼系属中,移转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于权利义务继受人后之当事人适格 173

(六)于法人团体内部纠纷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173

第四节 诉讼能力与诉讼法上之代理人 176

一、诉讼能力之意义 176

二、诉讼能力有无之情形 177

三、欠缺诉讼能力之效果与其处理 180

四、诉讼法上之代理人 181

(一)法定代理人 182

(二)特别代理人 184

(三)诉讼代理人 185

1.诉讼代理人之意义 185

2.得为诉讼代理人之人 185

3.诉讼代理权 187

4.诉讼代理权之消灭 192

五、辅佐人 192

第三章 多数当事人之诉讼 194

第一节 共同诉讼 194

一、概说 194

二、共同诉讼之要件 195

(一)实体要件 195

(二)程序要件 196

三、共同诉讼之种类 197

(一)普通共同诉讼 198

1.普通共同诉讼之要件 198

2.普通共同诉讼之法律效果 198

(二)必要共同诉讼 199

1.必要共同诉讼之用语及分类 199

2.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用语 201

3.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之解释 202

4.共有关系之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在学说上之演变 203

四、我国判例与学说对各种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 204

(一)我国判例学说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 205

(二)我国判例学说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认定情形 209

(三)区分普通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必要,俾以决定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之原则或适用第五十六条必要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之规定 210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14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之诉讼 216

一、选定当事人之概念及制度目的 216

二、选定当事人之要件 217

三、选定当事人之程序 221

四、选定当事人之效力 221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23

一、主参加诉讼 224

(一)主参加诉讼之意义 224

(二)主参加诉讼之合法要件 225

二、从参加诉讼 227

(一)从参加诉讼之意义 227

(二)从参加诉讼之合法要件 228

(三)从参加诉讼之程序 230

(四)从参加诉讼之法律效力 232

(五)独立的从参加人 235

(六)从参加人之承当诉讼 238

三、诉讼告知 239

(一)诉讼告知之意义与制度目的 239

(二)诉讼告知之要件 239

(三)诉讼告知之程序 240

(四)诉讼告知之效力 240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诉讼 241

一、消费者保护团体之诉讼之概念 242

(一)信托行为与诉讼担当两者概念之区别 242

(二)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团体间法律关系之性质 243

二、消费者保护团体所为诉讼之效果 244

(一)消费者损害赔偿诉讼 244

(二)不作为诉讼 245

三、消费者保护法之选定当事人诉讼 245

第五节 当事人之变更 246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246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学说 247

三、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处理 248

(一)比较法之观察 248

(二)诉之变更说之检讨 249

(三)学者及判例对当事人变更之处理与其效果 249

四、任意的当事人之追加 250

第六节 系争客体之让与及当事人恒定原则 251

一、问题与当事人恒定之立法理由 251

二、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让与系争客体时之特定继受人 253

(一)本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所谓「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之意义 254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所调「移转」之意义 258

(三)日本学者解释特定继受人范围之学说 261

三、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移转系争客体时之法律效果 263

(一)德国学者之无影响说与影响说之对立 264

(二)德国判例之情形 265

(三)系争客体移转后当事人所为诉讼行为对于特定继受人之效力 266

第七节 主观之预备合并之诉 269

一、德日学说及判例之现状 270

(一)肯定说 270

(二)否定说 271

(三)德日判例现状 273

二、对主观之预备合并诉讼之管见 274

第三编 诉讼客体 277

第一章 诉与诉之种类 277

第一节 诉之概念 277

第二节 诉之种类 278

一、给付之诉与其判决 278

二、确认之诉与其判决 282

三、形成之诉与其判决 285

第二章 诉讼标的 290

第一节 概说 290

第二节 决定诉讼标的异同之标准 293

一、德国、日本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 293

(一)旧诉讼标的理论 293

(二)新诉讼标的理论 294

(三)新实体法说 296

二、各种诉讼类型之诉讼标的之特定 298

(一)给付之诉之诉讼标的 298

(二)确认之诉之诉讼标的 299

(三)形成之诉之诉讼标的 300

第三节 各种特殊诉讼案例之诉讼标的 301

一、确认金钱倩务不存在之诉之诉讼标的 301

二、一部请求之诉讼标的 304

(一)一部请求判决之学说及其对立论点 305

(二)德日两国判例现状 310

三、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之诉讼标的 311

四、离婚诉讼之诉讼标的 313

(一)离婚之法定原因与离婚之形成权 313

(二)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差异 314

(三)审理离婚诉讼特殊规定之立法目的 317

(四)管见 318

五、票款请求诉讼之诉讼标的 319

六、特定物交还诉讼之诉讼标的 321

第三章 诉讼要件 324

第一节 诉讼要件之概念 324

第二节 诉讼要件之事项内容 325

第三节 诉讼要件之调查 327

第四章 权利保护利益 332

第一节 总说 332

一、权利保护利益之概念 332

二、权利保护利益之本质与地位 333

三、权利保护利益与诉权理论之关系 334

第二节 各种诉讼类型与权利保护利益 336

一、概说 336

二、权利保护利益与诉讼三类型 337

(一)给付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 337

(二)形成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 338

(三)确认之诉之权利保护利益 339

第五章 多数请求之诉讼 345

第一节 诉之合并 345

一、诉之合并之概念与合并之合法要件 345

二、诉之合并之种类 347

(一)单纯之合并 347

(二)预备之合并 348

(三)选择之合并 349

(四)竞合之合并 350

三、诉之合并之审判 352

第二节 诉之变更或追加 358

一、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概念 358

二、诉讼标的理论与诉之变更或追加 360

三、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类型 361

四、诉之变更或追加之合法要件 363

五、诉之变更、追加之审判程序 369

第三节 反诉 370

一、反诉之概念与性质 370

二、提起反诉之合法要件 370

三、提起反诉之程序与法院之裁判 377

第四编 诉讼审理 381

第一章 诉讼程序之开始 381

第一节 起诉 381

一、起诉之方式 381

二、起诉状之记载事项 382

三、起诉后之法院作业程序 385

四、起诉之效果 385

(一)诉讼系属 385

(二)重复起诉之禁止 387

(三)实体法上之效果 394

第二节 送达 397

一、送达之意义 397

二、送达机关 397

三、应受送达人 397

四、应送达之文书 400

五、应送达之处所与送达之时间 401

六、送达之方法 401

七、送达证书 407

八、送达之瑕疵与应受送达人之救济方法 407

第三节 期日、期间与回复原状 409

一、期日 409

二、期间 411

三、迟误不变期间之回复原状 414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416

一、总说 416

二、诉讼程序之当然停止 417

三、诉讼程序之裁定停止 423

四、诉讼程序之合意停止 426

五、诉讼程序停止之效果 428

第五节 诉讼费用 431

一、诉讼费用之种类及其费用之范围 432

二、诉讼费用之负担 436

三、诉讼费用之担保 442

四、诉讼救助 447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发展 454

第一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之交错 454

第二节 诉讼行为 455

一、法院之诉讼行为 456

二、当事人之诉讼行为 457

(一)诉讼行为与实体法律行为之区分 457

(二)当事人之诉讼行为之种类 460

(三)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法律特性与规范 461

三、诉讼契约 467

四、对诉讼标的之舍弃与认诺 469

五、诉讼上之抵销 471

第三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475

一、准备书状 476

二、准备程序 477

三、法院为使辩论易于终结,于言词辩论前得为之行为 479

第四节 证据 480

一、总说 480

(一)证据之意义与相关用语之概念 480

(二)证据之种类 481

二、证明之对象 485

(一)当事人主张之主要事实 485

(二)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 486

(三)法院所不知之习惯、地方法规、外国现行法 486

(四)经验法则 487

三、无庸证明之事项 488

(一)于法院已显著之事实或法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 488

(二)当事人自认之事实 489

(三)推定之事实 495

四、举证责任 497

(一)举证责任之概念 497

(二)客观之举证责任与主观之举证责任两者概念之区别 498

(三)举证责任之分配 500

(四)表见证明与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之运用 508

(五)对举证责任分配之管见 512

五、自由心证主义 512

(一)自由心证主义之意义与诉讼法之时代背景 513

(二)自由心证主义之内容 513

(三)自由心证主义之功过 515

(四)证据共通之原则 515

(五)证据契约 516

六、各种证据方法之调查程序 517

(一)人证 517

(二)鉴定 527

(三)书证 532

(四)勘验 540

七、证据保全 542

(一)证据保全制度之机能 542

(二)证据保全之程序 543

第五节 言词辩论 545

一、言词辩论之意义与制度之必要性 545

二、言词辩论之进行过程 548

三、审判长之诉讼指挥权 549

四、法院之阐明权 551

(一)阐明权之概念与目的 551

(二)阐明权之内容与其范围 553

(三)阐明权之作用与辩论主义之关系 554

五、当事人之真实义务与责问权 556

(一)当事人之真实义务 556

(二)当事人之责问权 556

六、当事人之发问权与参与辩论人之异议权 558

七、法院就诉讼为分别、合并、限制之言词辩论 558

八、通译之应用与对欠缺陈述能力当事人之处置 560

九、更新辩论与再开辩论 561

十、言词辩论笔录 562

第三章 诉讼程序之终结 566

第一节 诉之撤回 566

一、诉之撤回之概念与其性质 566

二、诉之撤回与其他各种行为之区别 567

三、诉之撤回之有效要件 569

四、诉之撤回之程序与法院之审查 571

五、诉之撤回之效力 572

六、拟制之诉之撤回 574

第二节 诉讼和解 574

一、诉讼和解之意义 575

二、诉讼和解之法律性质 576

三、诉讼和解之法律要件 579

四、诉讼和解之进行程序 582

五、诉讼和解之效力 583

六、诉讼和解之无效、撤销与其救济程序 587

第三节 裁判 591

一、裁判之概念与种类 591

二、裁判之成立与生效 594

(一)判决之成立与生效 594

(二)判决之更正与补充 601

三、判决之瑕疵 603

四、判决 605

(一)判决之种类 605

(二)声明事项与判决事项 625

(三)判决之确定 629

五、判决之效力 632

(一)概说 632

(二)既判力 634

1.既判力之本质 634

2.既判力本质论之学理转向 643

3.既判力之作用 644

4.既判力之时间范围与失权效果 647

5.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652

6.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664

7.诈骗取得得判决之既判力 678

(三)形成力 679

(四)争点效 684

(五)反射效力 686

(六)执行力 689

第四章 上诉程序 692

第一节 总说 692

一、上诉之意义与上诉制度目的 692

二、上诉之利益与禁止变更不利益之原则 695

三、上诉合法与上诉有理由之区别 699

四、对违式裁判之上诉处理 700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程序 702

一、概说 702

二、第二审上诉之合法要件 703

三、提起第二审上诉之效力 713

四、附带上诉 718

五、第二审之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723

六、法院对于上诉第二审之处理 725

七、第二审法院之言词辩论 726

八、第二审法院之判决 733

九、第二审法院关于假执行之裁判 736

十、第二审法院程序之终结 738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程序 739

一、第三审上诉之特性与目的 739

二、第三审上诉之限制 740

三、第三审上诉之合法要件 742

四、第三审上诉之上诉理由 744

(一)相对的上诉理由 744

(二)绝对的上诉理由 754

(三)第三审上诉理由与再审理由之关系 763

五、第三审上诉之程序 764

六、第三审法院之裁判 766

七、第三审法院所为废弃判决之拘束力 768

第五章 抗告程序 772

第一节 总说 772

一、抗告之概念及其制度目的 772

二、抗告之特征 773

三、抗告之种类 775

四、抗告程序所适用之法律领域 778

第二节 抗告之合法要件 778

一、对法律准许抗告之裁定,始得抗告 779

二、抗告人未丧失抗告权 783

三、抗告必须符合法定程式 784

第三节 对于抗告之裁判 785

一、原法院或审判长之裁判 785

二、抗告法院之裁判 789

第四节 再抗告 790

一、再抗告之意义及其制度目的 790

二、再抗告之合法要件与再抗告权之人 792

三、再抗告之程序 794

第五节 抗告之效力 795

一、概说 795

二、抗告无停止执行之原则与例外 796

第六章 再审程序 798

第一节 总说 798

一、再审程序之意义与其制度目的 798

二、再审之诉之特性 798

三、再审之诉之构造 800

四、再审之诉之诉讼标的 801

第二节 再审之合法要件 803

一、再审之诉讼客体 803

二、再审之当事人 806

三、再审期间 808

四、再审之管辖 810

五、再审之诉提起之程式 812

第三节 再审事由 814

一、概说 814

二、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所规定各款之再审事由 816

第四节 再审之诉之审判 825

一、再审之诉是否合法之审查 825

二、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之审查 825

三、本案之审理 828

四、再审判决之效力 830

第五节 准再审 830

第五编 特别程序 832

第一章 简易诉讼程序 833

第一节 概说 833

第二节 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事件 834

一、依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之规定者 834

二、依诉讼事件性质,法律列举规定者 835

三、依当事人之合意所定者 836

第三节 简易诉讼之第一审程序 837

一、起诉与调查证据 837

二、言词辩论与裁判 837

第四节 简易诉讼之上诉与抗告程序 838

一、第二审上诉与抗告 838

二、第三审上诉与抗告 839

第五节 再审之诉与声请再审 842

第二章 调解程序 843

第一节 调解之意义及其特征 843

一、调解之意义 843

二、调解与诉讼和解之异同 844

第二节 调解事件 845

一、强制调解事件 845

二、任意调解事件 847

第三节 调解程序之声请与实施 848

一、调解之声请 848

(一)当事人声请 848

(二)拟制声请 848

二、调解程序之实施 849

(一)指定调解期日 850

(二)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到场 850

(三)调解人之推举、选任与协同调解 851

三、调解之处所 852

四、参加调解 852

五、法院实施调解之要领 853

(一)审究两造争议之所在 853

(二)酌拟平允办法 853

(三)以职权提出适当解决方案 853

第四节 调解程序之终结 854

一、调解成立 854

二、调解不成立 856

三、调解声请之撤回 857

第五节 调解之无效或撤销 857

第六节 调解笔录之制作与送达 859

第七节 调解费用 859

第三章 督促程序 861

第一节 督促程序之概念特性与制度目的 861

第二节 债权人声请发支付命令之程序 863

一、声请支付命令之管辖法院 863

二、倩权人声请支付命令之程式 864

三、倩权人声请支付命令之效果 865

第三节 法院对声请支付命令之审理程序 866

一、法院审理方式 866

二、法院发支付命令之裁定 866

三、支付命令之送达 867

第四节 债务人对支付命令之异议 868

一、异议之方式 869

二、异议之期间 869

三、异议之效力 869

第五节 支付命令确定之效力 873

第六节 督促程序制度利弊之检讨与其发展形势 874

第四章 保全程序 878

第一节 总说 879

一、保全制度之意义与立法目的 879

二、保全程序之特性 879

三、保全程序所规定之裁定种类与时代之发展趋势 880

四、保全事件之诉讼标的 884

第二节 假扣押程序 885

一、假扣押声请之要件 886

二、假扣押声请之法院管辖 889

三、假扣押声请之程式与其效力 891

四、法院对假扣押声请之裁判 893

五、假扣押裁定之撤销 895

(一)撤销假扣押裁定之原因 895

(二)撤销假扣押裁定之程序 898

(三)撤销假扣押裁定时之债权人赔偿责任 899

第三节 假处分程序 900

一、假处分之意义 900

二、假处分声请之要件 901

(一)被保全请求权之要件 901

(二)假处分必要性之要件 903

三、假处分之效力 904

四、假处分声请之法院管辖 905

五、法院对于假处分声请之审查与裁定 906

六、假处分裁定之撤销 909

七、先后假处分裁定内容方法之冲突 910

第四节 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程序 912

一、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意义与特性 912

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声请要件 913

(一)当事人之间有争执之法律关系存在 913

(二)有定暂时状态之急迫必要 914

第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 916

第一节 概说 916

一、公示催告程序之意义与制度目的 916

二、公示催告程序之种类 916

三、公示催告之法律性质及其要件 917

第二节 一般公示催告程序 920

一、管辖法院 921

二、声请人及声请程式 921

三、法院对公示催告声请之审查及裁判 921

四、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与权利之申报 922

五、除权判决之程序 923

六、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926

(一)制定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必要性 926

(二)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要件 927

(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裁判 928

第三节 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928

一、管辖法院 929

二、公示催告之声请人 929

三、声请程序 930

四、法院公示催告之记载与公告方法 931

五、利害关系人之申报权利及法院之处理 931

六、法院之除权判决与撤销除权判决 932

七、禁止支付命令与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销 934

第六章 人事诉讼程序 936

第一节 总说 936

一、人事诉讼之概念与特性 936

二、人事诉讼事件之类别与限制 936

第二节 婚姻事件程序 938

一、婚姻事件之诉讼种类 939

(一)婚姻无效之诉 939

(二)撤销婚姻之诉 940

(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 940

(四)离婚之诉 941

(五)夫妻同居之诉 942

二、婚姻事件之法院管辖 943

(一)婚姻事件之专属管辖 943

(二)婚姻事件之国际管辖问题 943

三、婚姻事件之诉讼当事人 944

(一)婚姻事件之诉讼能力 944

(二)婚姻事件之当事人适格 945

四、婚姻事件审判之特别规定 946

五、婚姻事件程序之承受与终结 947

(一)程序之他人承受 947

(二)婚姻事件程序之终结 947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949

一、收养关系事件程序 949

(一)收养关系事件之诉讼种类 949

1.收养无效之诉 950

2.撤销收养之诉 951

3.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 952

4.终止收养关系之诉 952

(二)收养关系事件诉讼之法院管辖 953

(三)收养关系事件之当事人 954

1.当事人适格 954

2.当事人之诉讼能力 955

(四)收养关系事件程序之特别规定 956

二、亲生子女关系事件程序 958

(一)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诉讼种类 958

1.否认子女之诉 958

2.认领子女之诉 958

3.认领无效之诉 959

4.撤销认领之诉 960

5.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 961

(二)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法院管辖 961

(三)亲生子女关系事件之当事人 962

1.当事人诉讼能力之特别规定 962

2.当事人适格之特别规定 962

(四)亲生子女关系事件程序之特别规定 963

三、亲权事件程序 965

(一)亲权事件之诉讼种类 965

1.宣告停止亲权之诉 966

2.撤销停止亲权宣告之诉 966

(二)亲权事件诉讼之法院管辖 967

(三)亲权事件诉讼之当事人 967

(四)亲权事件诉讼程序之特别规定 968

第四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 968

一、声请及宣告禁治产之程序 969

(一)法院管辖 969

(二)当事人之声请 969

(三)法院之调查 970

(四)法院之裁判及对禁治产人必要之处分 971

二、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 972

(一)当事人之起诉与管辖法院 972

(二)法院之审理 973

(三)法院之裁判与其效力 974

三、声请及撤销禁治产之程序 975

(一)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特征 975

(二)当事人之声请与法院之审理 975

(三)法院之裁判与其救济程序 976

第五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979

一、概说 979

二、宣告死亡程序 980

(一)宣告死亡之声请 980

(二)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982

(三)宣告死亡之判决 982

(四)宣告死亡判决之效力 983

三、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之程序 984

(一)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当事人与管辖法院 984

(二)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事由 985

(三)法院对撤销死亡宣告之诉之审理 985

(四)撤销死亡宣告之判决效力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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