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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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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6
  • 作 者:王宝发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7503669896
  • 标注页数:549 页
  • PDF页数:59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解答提问的方式逐条解析物权法(草案),将物权法(草案)的特征及与第四次修正案不同的变化在讲解中予以渗透,本书对法学研究者、立法者、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广大市民了解、学习和研究物权法(草案)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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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第一编 总则 1

【001】何谓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有何重要意义? 1

【002】本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

【003】制定本法总的原则是什么?为何本法如此“难产”? 5

【004】本法是否曾“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本法具有“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哪儿? 6

【005】本法基本框架怎样? 10

【006】本法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0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2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12

【007】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何在? 12

【008】本法与宪法是什么关系?有人曾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这种看法对吗? 15

【009】本法与民法是什么关系? 16

【010】与本法有关的物权特别法主要有哪些? 17

【011】本法与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18

【012】本法与经济法是什么关系? 19

【013】本法与国有资产法是什么关系? 19

【014】本法与财产管理法是什么关系? 20

【015】本法与行政法是什么关系? 21

【016】与本法有关的物权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21

【017】本法与刑法是什么关系? 21

第二条 【调整范围】 22

【018】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22

【019】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第1款中“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含义?两者是什么关系? 23

【020】怎样理解“本法所称物”?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24

【021】人类自身能作为本法上的物吗? 25

【022】精神产品能作为本法上的物吗? 26

【023】何谓不动产?何谓动产?为何本法未规定不动产与动产的定义? 26

【024】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是什么?这种区分有何意义? 27

【025】怎样理解物权的概念?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8

【026】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29

【027】怎样理解本法关于物权主体的表述? 30

【028】怎样理解物权的“支配性”特征? 30

【029】怎样理解物权的“排他性”特征? 31

【030】物权“排他性”与刑法保护有何关系? 32

【031】物权的“排他性”含义与判断证据有何关系? 32

【032】物权与债权有何主要区别? 33

【033】怎样理解物权的效力? 34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5

【034】本法本条第1款为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做出规定?为何讲本法突出保护私有财产或突出保护公有制的看法都是片面的? 36

【035】本法本条第2款为何对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专门规定? 37

【036】怎样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7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38

【037】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38

【038】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是不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相同的? 39

【039】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40

【040】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含义? 40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40

【041】何谓物权法定原则?它包括哪些内容? 41

【042】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有何主要区别? 43

【043】物权法定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44

【044】为何在物权法定条文中并未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44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45

【045】何谓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45

【046】物通过什么方法来进行物权公示? 47

【047】物权公示有何重要意义? 47

【048】什么是物权的公信问题、公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48

【049】何谓权利推定规则?它与物权公示原则有何不同? 50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51

【050】何谓公序良俗原则? 51

【051】为何对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做出原则性、概括性限制? 52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52

【052】本法与其他法律是何关系? 52

【053】何谓一般法、何谓特别法?两者是何关系? 5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5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54

【054】何谓不动产登记?它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54

【055】不动产登记有何效力? 55

【056】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6

【057】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为何不需要登记?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是否需要登记? 57

【058】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必须公证? 57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57

【059】过去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存在哪些弊病?怎样统一与过渡? 58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59

【060】当事人申请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59

【061】进行不动产登记一般经过哪几个程序? 60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60

【062】何谓实质审查?何谓形式审查?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对登记审查的规定? 61

【063】本法本条关于登记的规定为何既没有采用完全的实质审查,又没有采用完全的形式审查? 61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62

【064】为何本法本条专门规定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62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63

【065】何谓不动产登记簿?它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63

【066】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确定效力时间应注意什么? 63

【067】不动产登记何时发生效力?确定效力时间应注意什么? 64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64

【068】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有何区别? 64

【069】物权设立、变动合同何时生效? 65

【070】未办理物权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66

【071】未办理物权登记是否影响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66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67

【072】不动产登记簿有何效力?由谁管理? 67

【073】怎样理解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67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68

【074】何谓不动产权属证书?它与不动产登记簿有何关系? 68

【075】何谓正确性权利效力推定?怎样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法律上的效力? 69

【076】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发现错误应如何处理? 70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70

【077】登记机关为何仅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 70

【078】怎样处理公示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 71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72

【079】何谓异议登记制度?设立异议登记制度的目的何在? 72

【080】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有何主要不同? 73

【081】为何对异议登记作出期限限制? 74

【082】权利人怎样应对异议登记不当? 75

【083】何谓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75

【084】更正登记有何效力? 76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76

【085】何谓预告登记?它与一般不动产登记有何主要区别? 76

【086】预告登记有何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意义何在? 77

【087】在什么条件下预告登记失效? 79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79

【088】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应负何法律责任? 79

【089】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9

【090】怎样理解“登记错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追偿”的规定? 80

【091】本法本条关于登记错误责任的规定有何意义? 81

【092】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的责任有哪些主要不同意见? 82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83

【093】不动产登记应怎样收费? 83

第二节 动产交付 84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84

【094】怎样理解动产的公示方法? 84

【095】何谓交付?交付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85

【096】动产的交付与所有权权能移转有何不同? 86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86

【097】需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这些特殊动产变动登记有何意义? 86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87

【098】何谓受让人先行占有? 87

【099】何谓民事法律行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何时生效? 87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88

【100】何谓指示交付? 88

【101】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的哪些情况? 89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90

【102】何谓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应具备哪些要件? 90

【103】本法本条“占有改定”是针对实践中的哪种情况? 91

第三节 其他规定 92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92

【104】为何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需“公示”? 92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93

【105】因继承取得物权何时发生效力?何谓“继承开始”? 93

【106】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则对法官断案有何影响? 94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95

【107】因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何谓事实行为? 95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95

【108】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哪些特殊情况?为何对此种物权变动有所限制? 96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97

【109】怎样理解本法本章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 97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97

【110】通过哪几种途径可以解决物权纠纷? 98

【111】何谓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分为哪几类? 98

【112】本法本章对物权的保护有何新突破?物权的具体保护手段有哪几种? 99

【11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100

【114】为何侵权请求权不能完全替代物权请求权? 101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102

【115】何谓物权确认请求权? 102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103

【116】何谓返还原物请求权? 103

【117】行使返还请求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103

【118】“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04

第三十五条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105

【119】何谓排除妨害请求权?它由哪些要件构成? 105

【120】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何主要区别? 106

【121】排除妨害的费用一般由谁负担?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07

【122】何谓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与排除妨害有何不同? 107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107

【123】何谓恢复原状请求权? 108

【124】何谓修理? 108

【125】何谓替换? 109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109

【126】何谓损害赔偿请求权? 109

【127】对侵占财产的应怎样处理? 110

【128】对损坏财产的怎样处理? 110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刑事责任】 111

【129】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 111

【130】何谓请求权的竞合?何谓请求权的聚合? 112

【131】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有何责任? 112

【132】何谓诉讼时效?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12

第二编 所有权 115

【133】第二编所有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15

【134】何谓自物权?何谓他物权?两者有何主要区别? 115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1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118

【135】怎样理解所有权的含义?它具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118

【136】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何关系? 120

【137】所有权从主体方面分为哪几类? 121

【138】何谓所有权的内容? 121

【139】何谓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122

【140】何谓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122

【141】何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123

【142】何谓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124

【143】为何所有权权能有时会与所有权人暂时分离? 125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125

【144】为何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25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127

【145】何谓国家专属所有权? 127

【146】本法应规定哪些国有财产?不应规定哪些国有财产? 128

【147】国家专属的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129

第四十二条 【征收】 129

【148】何谓征收?征收行为属何性质? 130

【149】征收有哪些严格法定条件限制? 130

【150】界定“公共利益”有何意义?本法为何未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界定? 132

【15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怎样进行补偿? 133

【152】城市拆迁应怎样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33

【153】为何本法未就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作出规定? 134

【154】怎样才能“合理补偿”? 134

【155】为何本法本条第4款对侵占、拖欠补偿费作出禁止性规定? 134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135

【156】为何本法本条就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作出专门规定? 135

第四十四条 【征用】 135

【157】何谓征用?采取征用有何严格条件? 135

【158】征收和征用有何联系与区别? 13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38

【159】何谓国家所有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138

【160】何谓集体所有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139

【161】何谓私人所有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139

【162】为何所有权不采用单一所有权而是采用复数所有权? 140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141

【163】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41

【164】国有财产由谁代表行使? 142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143

【165】为何规定矿产属于国家所有? 143

【166】为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143

【167】何谓海域?为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143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144

【168】国家所有土地有哪些范围? 144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145

【169】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属谁?怎样理解“除外”规定? 145

【170】自然资源与矿产资源有何不同? 145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146

【171】为何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46

【172】怎样理解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46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147

【173】为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47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 147

【174】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文物应属于国家所有? 147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 148

【175】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148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149

【176】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国家机关的物权的规定? 149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150

【177】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的规定? 150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150

【178】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151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152

【179】本法本条为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出规定? 152

【180】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将负哪些责任? 153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任】 154

【181】为何本法本条规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154

【182】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将承担什么责任? 155

【18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155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156

【184】本法本条为何对集体财产范围作出规定?集体所有财产有哪些? 156

【185】集体所有与共有有何不同? 157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158

【186】何谓“农民集体所有”?其有何主要特征? 158

【187】在什么情形下农民集体的成员丧失其资格? 159

【188】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有哪些?为何专门规定一些事项需经集体成员决定? 159

【189】为何“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60

【190】为何“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61

【191】为何“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61

【192】为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62

【193】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62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163

【194】本法本条为何对由谁来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问题作出规定? 163

【195】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64

【196】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65

【197】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66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166

【198】为何本法本条对城镇集体财产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 166

【199】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客体? 167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167

【200】为何集体财产状况要公布? 167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168

【201】本法本条为何专门对集体财产权保护作出规定? 168

【202】本法本条为何规定了集体成员的诉权?集体成员的诉权有哪些主要内容? 169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170

【203】怎样理解本法中“私人”的概念? 170

【204】本法是怎样具体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 170

【205】本法本条为何对私有财产范围作出规定? 171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172

【206】除不动产和动产外私人还有哪些财产、权益受保护? 172

【207】本法本条规定怎样进一步体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 172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172

【208】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173

【209】在拆迁、征收中怎样具体保护私人财产? 173

【210】在本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拆迁、征收问题有何争论?立法部门对此曾有何回应? 174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175

【211】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出资人? 175

【212】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176

【213】出资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176

【214】出资人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177

【215】出资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78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178

【216】何谓企业法人?本法本条第1款为何对企业法人财产权作出规定? 178

【217】本法本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包括哪些法人?其财产权适用什么法律、章程? 179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180

【218】何为社会团体?其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180

【219】宗教团体的财产是否受保护? 181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82

第七十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义】 182

【220】何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设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什么? 182

【221】何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183

【222】何谓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何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权? 184

【223】业主怎样行使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185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185

【224】专有部分所有权应怎样行使? 185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 186

【225】本法本条第1款为何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186

【226】业主应怎样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权? 187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188

【227】怎样确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188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188

【228】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189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190

【229】何谓业主大会?何谓业主委员会? 190

【230】谁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示和协助? 19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91

【231】建筑区划内的哪些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191

【232】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第2款的规定? 192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193

【233】为何对住宅变经营性用房做出限制性规定? 193

【234】对不当利用其专有部分有损他人利益的怎么办? 194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194

【23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有何效力? 194

【23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部分业主合法权益怎么办? 195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归属与使用】 195

【237】本法本条为何对维修基金的归属与使用作出专门规定? 196

【238】维修资金应用到何处?为何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196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 197

【239】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有关费用应怎样分摊?其收益应怎样分配? 197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197

【240】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怎样管理? 198

【241】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是否有权更换? 198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199

【242】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是何关系? 199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200

【243】为何本法本条第1款对“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的义务作出规定? 200

【244】怎样应对对“小区”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

【245】为何没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资格作出规定? 201

第七章 相邻关系 203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203

【246】何谓相邻关系?它具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03

【247】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什么?其有何主要功能? 204

【248】为何说相邻关系是所有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05

【249】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何主要区别? 205

【250】依哪些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06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207

【251】依什么依据处理相邻关系? 207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208

【252】为何应为相邻的用水和排水提供便利? 208

【253】怎样利用和排放自然流水? 208

【254】最高人民法院对水的相邻关系有何司法解释? 209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209

【255】怎样处理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209

【256】最高人民法院对相邻关系中通行权有何司法解释? 210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211

【257】本法本条如何规定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的相邻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又有何司法解释? 211

【258】怎样处理相邻土地的管线安设关系? 212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212

【259】建造建筑物应怎样处理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212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213

【260】怎样防免相邻的损害? 213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213

【261】怎样防免挖掘土地等造成的危害? 213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214

【262】因履行相邻关系义务而受损失的怎么办? 214

第八章 共有 215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与共有的形式】 215

【263】何谓共有?它具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15

【264】共有的发生原因通常有哪些? 216

【265】共有应怎样分类? 217

【266】共有与公有是一回事吗? 217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217

【267】何谓按份共有?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218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219

【268】何谓共同共有?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219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 220

【269】共有财产应怎样管理? 220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220

【270】共有财产应怎样处分? 220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221

【271】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哪些?应怎样分担? 221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221

【272】何谓分割请求权?共有人有约定不得分割财产,但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请求分割? 222

【273】何谓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222

【274】何谓依法分割的原则? 223

【275】按份共有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23

【276】共同共有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223

【277】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给予补偿? 224

【278】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为何需要特别注意遵守一些其他法律的规定? 225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225

【279】怎样确定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225

【280】何谓实物分割? 226

【281】何谓折价分割?主要适用哪几种情况? 226

【282】何谓变价分割? 227

【28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有瑕疵怎么办? 227

第一百零一条 【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228

【284】共有人应有份额能否转让?有何例外情况? 228

【285】为何规定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转让份额怎么办? 229

【286】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应注意哪几个方面问题? 229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230

【287】怎样理解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外效力? 230

【288】为何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并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31

【289】怎样理解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231

【290】共有人对第三人有何主要权利与义务? 232

【291】怎样理解共有人的追偿权? 233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233

【292】本法本条为何规定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的性质推定视为按份共有? 233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234

【293】在什么情况下对共有的财产视为等额享有? 234

【294】在实践中怎样区分等额享有与按份共有? 235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235

【295】何谓准共有?准共有有何主要特点? 235

【296】本法本条为何规定“准共有的参考适用”? 23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237

【297】怎样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237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237

【298】何谓善意取得制度?为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238

【299】适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39

【300】怎样理解民法上的善意?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240

【301】为何有偿的转让行为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41

【302】当事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41

【303】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怎么办? 242

【304】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何区别? 242

【305】有的人认为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看法对吗? 242

【306】有的人认为善意取得对所有权人保护不利的看法对吗? 243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243

【3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是否可以追回遗失物? 243

【308】遗失物如果是由善意取得人通过拍卖等购得的怎么办? 244

【309】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怎么办? 244

【310】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44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246

【311】善意受让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是否还存在? 247

第一百零九条 【获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247

【312】何谓遗失物?构成遗失物应具备哪几个要件? 247

【313】何谓拾得物行为?怎样认定拾得人? 248

【314】遗失物是无主物吗? 249

【315】拾得人应怎样处理遗失物? 249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250

【316】有关部门应怎样处理收到的遗失物? 250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250

【317】为何拾得人对拾得物负有保管义务? 250

【318】拾得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51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251

【319】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251

【320】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252

【321】拾得人拒不交出遗失物有何法律后果? 252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253

【322】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怎样归属? 25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253

【323】何谓埋藏物?埋藏物与遗失物有何主要异同? 253

【324】何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54

【325】沉没于水底下的无主物能否参照适用遗失物有关规定吗? 255

【326】走失的动物是否参考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55

【327】何谓埋藏物?其有哪些主要特点? 255

【328】怎样判别埋藏物与遗失物?为何本法本条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6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256

【329】何为主物?何为从物? 257

【330】怎样处理主物与从物关系? 257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257

【331】何谓原物?何谓孳息? 258

【332】何谓天然孳息?何谓法定孳息? 258

【333】怎样确定孳息的归属? 259

第三编 用益物权 260

【334】第三编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为何本法未对典权有规定? 260

第十章 一般规定 26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261

【335】何谓用益物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261

【336】用益物权人有哪些基本权利? 262

【337】用益物权有哪些种类? 263

【338】用益物权与财产所有权最大的区别何在? 265

【339】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主要区别? 26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266

【340】单位、个人可以对自然资源享有用益物权吗? 267

【341】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依法”含义?何谓行政许可? 26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68

【342】为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6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269

【343】本法本条为何规定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269

【344】本法本条为何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70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 270

【345】为何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270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271

【346】何谓海域使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27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271

【347】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权等有何自身特点?应怎样适用法律? 272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27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273

【348】何谓双层经营体制?本法本条为何双层经营体制作出规定? 273

【349】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包括哪些? 27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274

【350】何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274

【35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276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277

【352】何谓土地承包期?本法本条规定土地承包期有何意义? 278

【353】各类的承包期都是怎样规定?为何规定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27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279

【354】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79

【35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279

【356】何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280

【357】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何时生效? 28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81

【358】为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281

【359】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流转方式? 282

【360】何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282

【361】何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283

【362】何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83

【363】本法本条为何对流转的期限作出规定? 284

【364】承包地能用于非农建设吗? 28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 285

【36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是否应登记?有何作用? 285

【366】为何对于转包的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286

【367】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地抵押吗? 286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286

【368】承包期内承包地能否调整? 287

【369】承包地在什么特殊情况下经过哪些特别程序才能适当调整? 28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288

【370】为何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得收回? 288

【371】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怎么办? 289

【372】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怎么办? 289

【373】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怎么办? 28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290

【374】征用承包地位和应给予相应补偿?应怎样补偿? 290

【375】怎样使用、分配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29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依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291

【376】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什么流转? 291

【377】何谓其他方式的承包?他与家庭承包有何不同? 29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292

【378】为何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参考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92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29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93

【379】何谓建设土地使用权?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29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294

【380】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在什么范围设立? 294

【381】对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限制? 29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295

【382】何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让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296

【383】何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对划拨有何限制? 296

【384】招标、拍卖等土地竞价的方式有何特点?应怎样出让经营性用地? 297

【385】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怎样出让? 2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98

【386】为何规定建设用地合同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属何性质? 298

【387】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9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00

【388】何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为何设定建设土地使用权应登记? 301

【389】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301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302

【390】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怎样使用土地? 302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 303

【39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怎样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03

【392】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30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 304

【393】怎样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有何例外? 30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305

【394】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流转? 306

【395】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除外”条款? 306

【396】何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307

【397】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30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与期限】 308

【398】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何要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308

【399】为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 309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筑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 309

【400】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为何应变更登记? 31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310

【401】为何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其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310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311

【40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流转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怎么办? 311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312

【403】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什么条件下可提前收回?应怎样对其补偿? 31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313

【404】为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能自动续期?续期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 314

【405】为什么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采取自动续期的规定? 314

【406】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应交土地使用费? 315

【407】怎样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的归属? 315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16

【408】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316

【409】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怎么办? 317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317

【410】为何本法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仅做原则性规定? 317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31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319

【411】何谓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319

【41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主要区别? 320

【413】宅基地的用途是什么? 320

【414】为何讲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 3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衔接性规定】 321

【415】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 321

【416】为何本法本条对宅基地的取得仅作出衔接性规定? 322

【417】为何对公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有所限制? 322

【418】为何本法本条对宅基地的转让仅作出衔接性规定? 32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323

【419】怎样理解宅基地灭失的原因?为何要重新分配? 32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24

【420】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为何应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24

第十四章 地役权 326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含义】 326

【421】何谓地役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326

【422】何谓供役地?何谓需役地? 327

【423】设立地役权有何必要性? 328

【42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主要区别何在? 328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329

【425】怎样设立地役权?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329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330

【426】地役权何时设立? 331

【427】地役权的登记有何作用? 33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332

【428】何谓供役地的权利人的容许与不作为义务? 332

【429】本法本条为何规定“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力”? 332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333

【430】地役权人有何义务? 333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333

【431】怎样确定地役权的期限? 33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334

【432】为何本法本条对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规定? 334

【433】怎样理解本条规定的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主体?分哪几种情况? 33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经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335

【434】本法本条为何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对土地所有人设立地役权有限制? 33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336

【435】地役权为何不能单独“转让”? 33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337

【436】为何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在何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37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38

【437】为何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33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权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339

【438】为何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33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340

【439】在何种情况下地役权关系可以解除? 34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后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341

【440】为何地役权变动后应当及时登记? 341

第四编 担保物权 343

【441】第四编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43

【442】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有何主要区别 343

【443】担保法已对担保物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何本法又规定了担保物权?为何本法未规定让与担保? 344

【444】本法与担保法等规定相比,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有何变化? 345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346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346

【445】怎样理解担保物权含义?担保物权有哪些基本属性? 346

【446】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何在?它具有哪几种类型? 347

【447】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348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348

【448】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349

【449】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法律”含义? 350

【450】何谓反担保? 350

【451】反担保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 3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351

【452】怎样设立担保物权? 351

【453】怎样理解担保合同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351

【454】何谓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后有何民事责任? 353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53

【455】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另有约定”的含义? 354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355

【456】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规定? 35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356

【457】何谓担保物权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有何法律后果? 356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357

【458】怎样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357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358

【459】在什么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 359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359

【460】担保法与本法效力怎样衔接? 360

第十六章 抵押权 36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361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 361

【461】何谓抵押权?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361

【462】何谓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 363

【463】为何讲抵押权是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363

【464】何谓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体现在哪几方面? 364

【465】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的“优先受偿”? 365

【466】实现抵押权应符合哪些条件?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有何变化? 365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366

【467】财产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366

【468】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哪几方面? 367

【469】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367

【470】什么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其可以设抵押权吗? 368

【47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权吗? 369

【472】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369

【473】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是指什么? 370

【474】抵押人可以将不同种类的财产一并抵押吗? 37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370

【475】何谓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有哪些不同于固定抵押的特征? 371

【476】设立浮动抵押限于哪些主体? 372

【477】设立浮动抵押限于哪些财产? 372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372

【478】本法本条为何规定“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一并抵押原则? 373

【479】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未一并抵押怎么办? 374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押】 374

【480】为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75

【481】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同时抵押吗?与本法第182条的规定有何不同? 375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376

【482】为何对抵押物做出限制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376

【483】为何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377

【484】为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怎样理解“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77

【485】为何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可以抵押? 378

【486】为何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可以抵押? 379

【487】为何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可以抵押? 379

【488】怎样理解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80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380

【489】何谓抵押合同?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381

【490】怎样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应当必备哪些条款? 381

【491】何谓抵押合同的补正?为何允许抵押合同补正? 383

【492】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合同补正?按什么顺序与方法进行合同补正? 383

【493】在签订抵押合同实务中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38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 385

【494】何谓流押?为何要禁止流押? 385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386

【495】何谓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386

【496】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387

【497】抵押登记有何效力?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有哪些? 387

【498】本法本条规定与担保法规定有何不同? 388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388

【499】动产抵押权何时生效?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89

【500】办理与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389

【501】除了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也可以自愿办理登记吗?自愿登记有何作用? 390

【50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哪个部门去办理登记? 39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391

【503】浮动抵押应向何部门何地点登记?本法本条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相比有何变化? 391

【504】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它与一般抵押登记有何区别? 392

【505】本法本条与本法第187条、188条有何关系?浮动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何例外? 393

【506】本法本条为何规定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394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395

【507】应怎样处理“先租后押”的房地产租赁关系? 395

【508】“先押后租”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39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96

【509】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处分分为哪几种情况? 396

【510】抵押期间,抵押人怎样才能转让抵押财产? 396

【51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何谓提存? 397

【512】为何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行为无效? 397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398

【513】为何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98

【514】本法本条为何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怎样理解本法本条的“但书”规定? 39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399

【515】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应怎样应对? 400

【516】抵押权人为何有保全权?其保全分哪几项? 400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401

【517】何谓抵押权的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为何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 402

【518】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吗? 402

【519】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0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403

【520】何谓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需具备哪些条件? 404

【521】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405

【522】抵押权人怎样实现抵押物折价受偿? 406

【523】何谓拍卖?它具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407

【524】抵押权人怎样实现抵押物拍卖受偿? 408

【525】抵押权人怎样实现抵押物变卖受偿? 408

【526】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是否均可行使抵押权? 409

【52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折价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如何救济? 409

【528】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抵押权人可否实现抵押权? 410

【529】担保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参考什么价格? 41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410

【530】债务人现在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的,抵押财产在什么情形下确定? 411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 412

【531】在什么条件下,抵押权的效力才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这种孳息为何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12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412

【53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怎么办? 41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413

【533】“一物多保”怎样实现抵押权? 414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415

【534】为何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415

【53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物?怎样理解抵押权实现时拍卖标的物的扩张? 416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417

【536】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实现抵押权后,可以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吗? 417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418

【537】怎样理解本法本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418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419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419

【538】何谓特殊抵押权?它有哪些种类? 419

【539】何谓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419

【540】怎样设定最高额抵押? 421

【541】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哪些范围? 422

【54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是否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422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423

【543】为何对最高额抵押转让做出限制规定?怎样理解本法本条“但书”规定? 423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423

【544】最高额抵押权可变更哪些内容?有何限制? 424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425

【545】何谓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本法本条为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426

【546】具有哪些情形可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426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适用依据】 428

【547】最高额抵押可以适用抵押的一般规定吗? 428

第十七章 质权 429

【548】何谓质权?有何特征? 429

【549】质权和抵押权有何主要区别? 430

【550】质权分为哪几种? 431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31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利】 431

【551】何谓动产质权?有何主要法律特征? 432

【552】何谓出质人、质权人、质物? 433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 434

【553】禁止转让的动产能否出质? 434

【554】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 434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434

【555】为何设立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435

【556】质押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436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 437

【557】何谓流质约款?为何在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 437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 437

【558】怎样理解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438

【559】在司法实践中应怎样注意区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 439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收取权】 439

【560】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吗? 439

【561】质权人收取的孳息清偿担保债权的顺序如何? 440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与法律责任】 440

【562】本法本条为何对质权人的使用、处分权利做出限制?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怎么办? 441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442

【563】为何质权人对质物有保管义务?质权人对质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怎么办? 442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443

【564】怎样理解本法第237条所讲的“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 443

【565】怎样理解本法本条规定的“相应担保”?出质人拒不提供担保怎么办? 444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445

【566】何谓转质?质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质? 445

【567】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因转质承担赔偿责任? 445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 445

【568】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吗? 446

【569】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责任将怎么办? 446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现】 447

【570】在什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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