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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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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购买点数:15
  • 作 者:王沐昕 仲磊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3688522
  • 标注页数:452 页
  • PDF页数:473 页
图书介绍:本书的两位作者都出身于海运企业,且从事相同的海事理赔工作(即从事海商法实践),深感中国海商法研究不仅严重脱离了民法基本理论和海运实务,很难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现实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本书的每一个章节,都突出了两个特点:第一,用民法基本理论指导海商法;第二,与海运实践紧密结合。本书共引用了近50个中外典型案例,并通过这些海事案件,对《海商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析,可以直接指导海运实践,对于从事海商法实践的律师和法官,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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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第一章 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 1

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

一、掌握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1

二、法律体系伴随着法律成长 1

三、体系化为法律实现其不灭的理想而助跑 2

四、中国海商法的体系归属 2

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法律体系综述 4

一、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4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8

三、交通部颁布的行政规章 10

四、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13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14

六、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16

七、国际惯例 18

八、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19

第二章 中国海商法总则 21

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21

一、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21

二、海商法调整的地理范围 22

三、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 24

第二节 中国政府对海上运输的监管 25

一、对海上运输经营范围和主体的监管 25

二、对海上经营船舶的监管 26

三、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机关 27

第三章 船舶物权及优先权 2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8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8

二、船舶共有的概念 31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35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种类 35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程序及内容 36

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 36

四、船舶共有时的抵押 37

五、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37

六、抵押权的消灭 38

七、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保值义务 39

八、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40

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40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40

二、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 43

三、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有权留置船舶的人 43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44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44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性 45

三、船舶优先权的内容 46

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49

五、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51

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定程序 52

七、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54

八、船舶优先权案例 55

船舶优先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优先受偿的 55

第四章 船员 56

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 56

一、船员的构成 56

二、船员的适任证书 57

三、船员和船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 5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立法瑕疵 59

第二节 船长 61

一、对于船长的职务要求 61

二、船长对刑事犯罪的管辖权 62

三、船长对在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的证明责任 62

四、船长在船舶发生海难时的权力和义务 64

五、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关系 64

六、船长死亡的接任问题 65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6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6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66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及相关名词解释 67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71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74

五、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增加 76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77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77

二、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80

三、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80

四、承运人不得绕航的责任 82

五、承运人应当按时交货的责任 83

六、承运人可享受的免责事由 85

七、承运人运输活动物的法律规范 91

八、承运人运输甲板货的法律规范 92

九、承运人对混合责任造成的货损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规范 93

十、赔偿和计算货损价值的法律规范 93

十一、承运人赔偿限额的法律规范 95

十二、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赔偿限额的法律规范 96

十三、承运人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规范 98

十四、承运人和其代理人丧失赔偿限额权利的规定 100

十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 101

十六、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102

十七、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特别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02

十八、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103

十九、承运人赔偿总额的法律规定 103

二十、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相互追偿的法律规范 104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104

一、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重量和品名的申报责任 104

二、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105

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时应承担的义务 106

四、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108

五、原则上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损失和船舶的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110

第四节 运输单证 111

一、提单的定义 111

收货人有单无货纠纷(提单纠纷) 113

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法律规范 116

三、提单应当载明的内容 118

四、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119

五、承运人有权对提单加注的规范 120

六、承运人仅承担货物表面状况的责任规范 121

七、提单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规范 121

八、提单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122

九、转让提单的法律规范 123

十、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替代物的法律规范 124

第五节 货物的交付 125

一、收货人应提交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通知的法律规范 125

二、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规范 127

三、在卸货港可以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法律规范 128

四、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提供便利的检验条件 128

五、收货人向实际承运人提交通知的法律效力 129

六、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提货迟延的法律规范 129

七、承运人享有留置权的法律规范 130

八、拍卖留置货物的法律规范 132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133

一、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133

二、因不可抗力,可以在装货港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134

三、因不可抗力,船长有权在邻近港口卸货的法律规范 134

四、根据《合同法》其他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135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137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137

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应载明的内容 139

三、《海商法》第四章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41

四、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法律意义 142

五、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的法律规范 144

六、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145

七、关于装卸期限和速遣、滞期的法律规范 146

八、承租人可以转租船舶的法律规范 147

九、承租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148

十、关于选港货的法律规范 149

十一、航次租船合同案例 150

沿海货物运输亏舱费纠纷 150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153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153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154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155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法律规范 155

五、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区段不明的法律规范 156

六、调整多式联运的行政规章 157

第九节 当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8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属性 158

二、集装箱铅封费纠纷始末 160

三、当代海商法的哥德巴赫猜想——THC风波 163

四、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识别 169

五、提单的套单风险及违法性 173

六、提单的登记制度问题 177

七、集装箱班轮运价的报备问题 178

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180

九、提单债权是否随提单移转 181

十、无单放货问题 182

十一、提单非正常流转时法律关系的认定 184

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87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187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 187

二、旅客运输合同术语解释 190

三、实际承运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适用原则 190

四、客票的法律特性 191

五、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 192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193

一、旅客违反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193

二、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的法律规范 194

三、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范 194

四、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应减轻或不负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 196

五、承运人运输货币和贵重金属的法律规范 197

六、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97

七、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范 199

八、行李损坏的通知程序及除斥期间 200

九、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享受的抗辩权 201

第三节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划分 201

一、承运人应对旅客运送的全程负责 201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以约定部分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202

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202

四、承运人赔偿总额的法律规范 203

五、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以相互追偿的法律规范 204

第四节 禁止性规范和我国旅客运输的法律问题 204

一、禁止承运人在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法律规范 204

二、我国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适用问题 205

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2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6

一、本章所有条款法律效力的规定 206

二、租船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207

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属性 207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208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208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208

三、关于出租人交付船舶的法律规范 211

四、出租人交付的船舶应当适航 211

五、船舶在租期内不适航的法定处理方法 212

六、关于航区和安全港口的法律规范 213

七、关于船舶应装运约定货物的法律规范 214

八、关十承租人与船长关系的法律规范 215

九、关于转租的法律规范 215

十、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范 216

十一、关于救助款项的分配问题 216

十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留置权 217

十三、关于承租人还船时的船舶状态问题 217

十四、最后航次的还船时间和费率计算 218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219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219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219

三、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船舶 221

四、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 221

五、承租人应当为船舶投保 221

六、光船租赁双方均不得侵犯相对方利益的法律规范 221

七、承租人不得转租船舶的法律规范 222

八、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223

九、承租人应当依约支付租金的法律规范 223

十、光船租赁合同适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224

十一、关于光船租购合同的法律规范 225

第四节 船舶租赁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和案例 225

一、船舶租赁合同在我国的一个法律结 225

二、光船承租人可依法留置船舶 226

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例 226

1.安全港纠纷 226

2.航速纠纷 226

四、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227

1.在光船租约项下,船长签收提单的行为代表承租人 227

2.光船租约应当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 227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228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228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定义 228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229

三、海上拖航合同与救助合同的区别 230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履行 230

一、拖轮应适航、被拖物应适拖的法律规范 230

二、起拖前,因不可抗力可以解除拖航合同的法律规范 231

三、起拖后,因不可抗力可以解除拖航合同的法律规范 231

四、承拖方履行拖航合同的变通方式 232

五、承拖方对被拖物享有留置权 232

六、拖航合同双方对履行拖航合同所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233

七、拖航合同双方应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34

八、拖带与运输合同的区别 234

九、外国关于拖航的案例 235

1.被拖方应当将被拖物置于拖轮能够带缆的最佳位置 235

2.在特定情况下,被拖方也要承担拖方的碰撞责任 235

第九章 船舶碰撞 236

第一节 碰撞的概念和调整碰撞的法律及公约 236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236

二、与军舰或政府公务船发生碰撞的处理方法 237

三、调整船舶碰撞的法律及公约 238

第二节 船舶发生碰撞后船长的行动准则 241

一、当事船长的首要任务是救助人命 241

二、两船间的互救及签订救助合同 243

三、碰撞船舶应互相通报本船的基本情况 243

四、船长应尽快向船东和经营人汇报碰撞情况 243

五、船长应尽快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 243

六、船长应在船舶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向海事机关递交事故报告 244

七、船长应当协助海事局人员进行海事调查 244

八、协助船东、承运人和货主处理碰撞事故的善后工作 245

第三节 船舶碰撞后船舶所有权人的行动准则 245

一、为救助做好一切准备 245

二、为共同海损的理算做好准备 245

三、通知船舶保险人 246

四、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扣押对方船舶和本船船载货物的措施 246

五、船东可向海事局申请调解 246

六、海事局制作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证据效力 246

七、关于海事局调查材料的公开问题 247

第四节 船舶碰撞责任的种类及责任划分原则 247

一、无过失的船舶碰撞(又称意外碰撞) 247

不能归责于碰撞船舶任何一方的意外碰撞 248

二、一船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249

三、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250

四、非接触性船舶碰撞 251

第五节 外国有关船舶碰撞的案例 254

一、碰撞损失仅能计算直接损失 254

二、避碰规则第15条的应用(交叉相遇) 254

三、避碰规则第34条第4项的应用(互见中的警告信号) 255

四、避碰规则第17条第2项的应用(直航船的避碰行动应运用良好船艺) 255

第十章 海难救助 256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念 256

一、海难救助的定义 256

二、海难救助的法律属性 256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57

四、救助术语解释 259

五、不适用于救助的海上装置 260

六、船长的救人义务 261

七、油污不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范畴 262

第二节 调整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264

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264

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64

三、《1988年搜救卫星协定》 26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265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266

一、救助合同的成立要件 266

二、救助合同的格式 267

三、救助合同的变更 269

四、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的法定义务 270

五、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的法定义务 271

第四节 海难救助的法定原则 272

一、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 272

二、确定救助报酬的参考因素 273

三、获救船舶和财产的价值概念 275

四、关于特别补偿费的法律规范 275

五、获救的船舶和财产按照各自的价值比例支付救助报酬 277

六、数个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分配原则 278

七、救助人命一方也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278

八、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的情形 279

九、过失救助的法律规范 281

十、被救助方应当提供担保的法律规范 282

十一、被救助方有先行给付的义务 283

十二、救助方可拍卖被救助船舶和财产的法律规范 284

十三、姊妹船之间救助的法律规范 285

十四、国有救助企事业单位有权主张救助款项 285

十五、救助人对难船和其他财产享有留置权 286

十六、外国关于救助的案例 287

1.引水员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287

2.两位独立救助人对救助权的划分 287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288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288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288

二、共同海损的起源及其法律特征 290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91

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范围 293

五、代替费用的法律规范 294

六、请求共损分摊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295

七、引起共损的过失方须承担过失责任 296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原则 296

一、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计算原则 296

二、各受益方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原则 298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共同海损中的贯彻 300

四、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应支付利息 300

五、各分摊方有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义务 301

六、共同海损的理算依据 302

第三节 共同海损理算的国际惯例及其他规定 302

一、《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302

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30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03

四、交通部在历史上关于共同海损的指示和文件 304

五、共同海损制度在沿海运输中的尴尬 304

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08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简介 308

二、本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商法第四章“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308

第一节 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309

一、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 309

二、救助人的范围 310

三、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 311

四、保险人 311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312

一、可以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 312

二、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 314

三、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范 315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 315

一、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 315

二、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 317

三、一次事故的数个责任主体享受一个赔偿责任限制 318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318

一、责任人可要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18

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应当释放船舶或其他财产 319

三、单一责任限制制度的法律规范 319

第五节 调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法律 319

一、《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319

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 32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20

四、《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321

五、内河船舶是否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2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324

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 325

1.船东只能对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引起的损害主张限制赔偿责任 325

2.船东需证明自己没有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26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3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7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327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329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330

四、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332

五、关于保险金额的法律规范 333

六、海上保险合同的四个基本原则简介 333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334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34

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34

三、被保险人告知不实的法律规范 335

四、对已灭失或未灭失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法律规范 336

五、重复保险的法律规范 337

六、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 338

七、保险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338

八、被保险人不得解除航次保险合同 338

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339

十、船舶保险合同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解除 339

十一、保险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341

十二、预约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 341

十三、保险人应对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分批货物签发保险单证 342

十四、被保险人应将航次保险标的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342

十五、预约保险合同的存废问题 342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343

一、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的法律规范 343

二、关于被保险人保证条款的法律规范 343

三、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不能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344

四、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行为规范 344

五、被保险人的合理措施应当得到补偿 345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345

一、保险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法律规范 345

二、足额与不足额保险的法律规范 345

三、多重保险事故的赔偿方法 346

四、被保险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规范 346

五、保险人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赔偿方法 347

六、保险人不赔偿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347

七、保险人对货物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348

八、保险人对船舶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349

九、实际全损的确定 349

十、推定全损的确定 350

十一、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确定 351

十二、船舶失踪的法律规范 351

十三、委付保险标的法律规范 351

十四、委付保险标的的行为准则 352

第五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353

一、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53

二、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353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司法解释 354

四、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追偿的法律规范 355

五、关于从第三人取得赔偿金的法律规范 355

六、保险人放弃委付财产的法律规范 356

七、不足额保险应当按比例承担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356

第六节 调整海上保险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 35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5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35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57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9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361

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69

第七节 共同海损制度在保险业中的误区 374

第八节 外国有关保险的案例 375

一、保险利益 375

二、误述(misrepresentation) 375

三、保证(warranties) 376

四、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376

第十四章 时效 377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 377

二、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 383

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时效期间 384

四、拖航合同的时效期间 384

五、船舶碰撞的时效期间 385

六、海难救助的时效期间 385

七、共同海损的时效期间 385

八、保险合同的时效期间 386

九、海上油污损害的时效期间 386

十、诉讼时效的中止 387

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387

十二、除斥期间 388

第十五章 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 390

一、适用涉外民事法律的主体、客体和行为 390

二、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91

三、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91

四、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92

五、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92

六、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393

七、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93

八、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394

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395

十、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95

十一、特别提款权的定义及折算方法 396

十二、《海商法》生效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397

第十六章 船东互保协会 399

第一节 船东互保协会的历史和现状 399

一、船东互保协会的起源 399

二、现代船东互保协会简介 400

第二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400

一、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简介 400

二、保赔保险的主要特点 401

第三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与其会员的法律关系初探 405

一、研究其法律关系的目的 405

二、船东互保协会的性质 405

三、船东互保协会与会员的法律关系 406

四、对互保协会扣押入会船合法性的质疑 407

五、外国处理相关案件的案例 408

1.保赔协会与会员发生纠纷的案例 408

2.保险人亦不能扣船的案例 409

第十七章 渔业纠纷的处理 410

第一节 渔业纠纷的种类及处理方法 410

一、渔船的经营及买卖合同纠纷 410

二、渔船碰撞纠纷 411

渔船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412

三、渔船保险合同纠纷 413

四、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413

五、渔港动迁纠纷 414

渔港使用权侵权纠纷 415

六、渔船运输纠纷 419

收货人有单无货纠纷(提单纠纷) 420

七、海产养殖纠纷 423

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纠纷 423

八、商船碰撞海产养殖物纠纷 424

第二节 调整渔业纠纷的法律和法规 42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2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2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26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42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28

六、全国各地方行政法规简介 429

第十八章 海运代理法 430

第一节 国际船舶代理 430

一、船舶代理人的概念 430

二、船舶代理人资格的取得 431

三、船舶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431

四、规范船舶代理人的法律、法规 432

五、我国船舶代理业现状 433

六、案例:垫付港口使用费纠纷 435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 438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及其组织 438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资格的取得 439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439

四、国际海运货物代理人的识别 439

五、国际海运货物代理业务发生纠纷的种类 440

六、调整国际海运货物代理合同的主要法律、法规 442

七、案例:货运代理人直接将已装船提单交给收货人纠纷案 444

第三节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 445

一、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定义 445

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资格的取得 446

三、制约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的法律规范 446

四、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问题 446

五、案例:船舶代管合同纠纷 447

参考书目 449

后记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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