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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1卷  1861-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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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1861~1870年旧中国海关业务、行政性法规、制度六类12项,涉及外资、外交、海关、邮政、港务、气象等多方面,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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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1 为任命费士来与赫德会同署理总税务司事 1

2 土货沿海运送不发免重征执照 3

3 土货沿海运送应付土货复进口半税并不扣抵对外赔款 4

4 抄送子口税免重征执照土货复进口税及有关长江贸易之四件章程 5

5 重申海关季度收支清折务必按附样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报送 9

6 附送长江章程(修订)并自1863年1月1日起施行 11

7 缉私罚没须逐月按规定内容呈报 14

8 沿海载运土货之法国船只应纳船钞 15

9 缉私罚没季报应按所附格式填报 16

10 季度收支清折应启用汉英文本新格式 17

11 南方运至北方三口岸复出口货物签发存票不签发免重征执照 22

12 为严禁海关关员经商事 23

13 附送海关办理商人运货私越过卡或拒付子口半税章程之汉文抄件 23

14 为总税务司李泰国先生返华事 25

15 存票或免重征执照之签发听由复出口商选择 25

16 呈拨总理衙门之三成船钞应经由总税务司汇转 26

17 为任命赫德先生为总税务司事 26

18 1863年贸易统计册送上海出版 27

19 罚没季报汉文格式及变价所得如何分配 27

20 海关应弘扬之精神应遵循之方针与应履行之职责之思考及诸专项规定 28

21 无护照之华人旅客行李查验与否由税务司定夺 34

22 船钞之一成于每季征收后记入总税务司账户C 35

23 有关船钞免重征执照收税单军火及货物进出香港之规定 36

24 为告知没收报告季度账目年度贸易清册及年度贸易报告之通则事 37

25 总理衙门敦促各关税务司加紧缉私 38

26 法国船只之船钞交纳事宜 39

27 为支付英法两国末期赔款事 40

28 为总税务司休假发布特令事 41

29 任命费士来先生为署理总税务司 43

30 未事先呈报总税务司不得偏离税则及更改建议之规定 44

31 送达引水章程文本 44

32 为附送旅客行李免税物件及拖轮三项章程事 46

33 为海关船只应悬挂之旗帜并随附图案事 48

34 中美条约有关船舶申报舱单趸船地位之规定 49

35 各关税务司今后若无总税务司指令不得为地方借款作还款保结或擅自签署借据 51

36 为外班之编制及调配事 52

37 七成船钞按月收取并按季汇出 55

38 为发船钞部编制事 55

39 为发同文通事之等级与调配及其职责事 60

40 为船钞部巡查司之任命及其职责事 64

41 进口关税保结只准例外且有担保签押方可收受 65

42 会讯章程抄本及有关说明与饬令 66

43 与布国及美国公使商定对递交伪造舱单行为科罚不超过银五百两 72

44 引水章程(修订本)说明及规定事项 74

45 海关内部调整建制之说明 79

46 为发海关内调整属员分类薪俸标准及说明事 93

47 为建气象站请有关税务司考虑并准备建议事 95

48 为颁布账目收支十项禁令事 96

49 洋员内班必须核对验单与准单 97

50 有关海关当局行使准领事职权之考虑 98

51 发送船钞新章程 101

52 北德船只船钞之缴纳及有关两项报表 106

53 为附送有关船钞使用之两件节略由 109

54 为发酬劳金及人员留任之规定事 131

55 为蒲安臣使团及其他使团动用担保专款之说明由 132

56 有关在华任职英国臣民地位之司法意见 134

57 附送引水事宜节略抄件存查 135

58 通令有关支付权限罚没奖金夜班费及呈总税务司报册事 139

59 有关免税货物分类及其处置事 140

60 有关公务往来查询会讯等情应及时全面报告总税务司由 147

61 为1873年维也纳博览会海关展品种类及相关准备事 148

62 为修改有关1873年维也纳博览会海关样品收集之饬令规定来自欧美进口货物样本改由江海关单独准备事 150

63 为1873年维也纳博览会海关展品随附统计图表格式及各项规定事 152

64 沿海口岸土货于十二个月后复运出口,应重新纳税 170

65 为《华商置用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事 171

66 海关监督之职位及其与税务司之关系 175

67 关于子口半税退税之处置 176

68 为训练属员业务能力事 177

69 为设立造册处事 179

70 为汉文本运单之核发事 180

71 为税务司与监督间之关系事 182

72 为任命金登干先生为无任所税务司主持总税务司署驻伦敦办事处事 189

73 为华商轮船运载之原装洋货准按子口半税征纳由 190

74 向欧洲订购物品限正式申请并经由驻伦敦办事处购买 191

75 有关致总税务司机要函之规定 192

76 稽查账目税务司与襄办稽查账目副税务司之任命及其职责 193

77 有关同治帝驾崩光绪帝继位东西宫皇太后垂帘听政之指示 195

78 今后通令将一律铅印送发以造册处税务司签字为证 196

79 为上谕恩准海关经费自1876年1月1日始每年自748,200两增至1,098,200两事 196

80 各关经费定额及补充指示 197

81 从价之土货复进口半税应按起运口岸所征出口正税之半计征 198

82 为通知中国任命出使英、美、西班牙及秘鲁钦差大臣由 198

83 为规定大巡船管驾官之职位与职责及其与税务司之职务关系由 200

84 为规定营造处职位与职责及其与税务司之职务关系由 202

85 海关事务中之特案应专门记录 204

86 总理衙门有关货物不退税军火转运墨西哥银元可纳税海关龙旗及民船札文抄件 205

87 勋章奖赏等非经总税务司批准不得接受 211

88 为酬劳金之新规章事 211

89 为总理衙门扎示与德国公使议妥有关上海抽厘及存票事 213

90 为申明税务司与华洋当局之关系事 214

91 为朝廷无授权在上海商谈借款事 216

92 为华商船钞之七成应代C账户收取事 217

93 烟台条约开放长江六处暂行章程 218

94 为海关副税务司与地方官员之关系事 221

95 为南北两段沿海灯塔分由厦门上海两关管理由 222

96 为通知授予有关税务司与副税务司品衔事 223

97 有关发放酬劳金及部分发放原因事 225

98 为规定税务司与中国官员会晤应报告总税务司事 226

99 为总税务司离华期间之安排事 227

100 为海关章程草案送各口岸征求意见由 228

101 为中国驻外使团继续由海关税收拨款事 233

102 为在北方口岸试办邮政并逐步拓展事 233

103 为邮政账目之记账及呈报事 234

104 总税务司对如何善用外班人员之见解 235

105 修订章程应采取之洽当步骤 237

106 有关招商局轮船在非通商口岸载货搭客之规定 238

107 准允华商请领洋货入内地半税单照 240

108 为起草与呈送年度贸易报告事 242

109 海关洋员致人死伤时应遵守之规定及关于税务司处理关务之指令 243

110 为总税务司对有关盐走私等事之指令事 244

111 为海关出版物公用与私用之划分事 245

112 为发海关出版物分发、保管及使用之指令事 246

113 税务司与官员间来往信函呈报总税务司之规定 248

114 为附发1882年船钞章程汉英文本及有关指令事 249

115 有关海关与公众邮件如何使用邮票及海关邮票发行之饬令 252

116 为海关人员接到外国领事传票及在外国公堂出庭之指示 254

117 为下达旅客行李新规章及指令事 255

118 为补充第223号(第二辑)通令中有关旅客行李之指令事 257

119 为有关船钞章程之改动(1)剥船毋庸完船钞但须挂号领照(2)撤销上海公司轮船试办专章事 258

120 为拨船船钞事并附总税务司呈总理衙门节略由 263

121 对海关关员不论上班或下班其上司均应负责 268

122 禁止擅自泄露关务与档案 269

123 为下达总税务司对海关人员在外国公堂作证之见解事 270

124 为海关监督就总理衙门之查讯事项征询税务司意见应如何应对事 272

125 为撤销1884年1月1日颁行之存票换银办法事 273

126 为税务司如何测试并呈报属员之汉文学习成绩及公事处理事 274

127 为下发通商口岸华商小火轮船暂行章程事 277

128 赫德爵士辞去总税务司职务 280

129 为总税务司赫德爵士撤回辞呈继续留任事 281

130 为抄发总理衙门为保护港口兴建码头及突堤等事项应采取措施之饬令事 282

131 官轮搭客装货应如何对待之指令 285

132 为洋药税厘并征及存洋药于海关保结关栈及趸船事 286

133 为洋药税厘并征及对各海关办理洋药业务之指令事 288

134 为洋药税厘并征及1887年2月1日前运会洋药之事 292

135 为总税务司署各部门主管应考察各口岸海关之日常工作遵照有关命令办理事 296

136 为总税务司再次饬令有关理船厅对引水之管辖权限事 297

137 为上海实行关栈制度下发关栈总章程及总税务司指令事 298

138 有关洋药税厘并征与港澳政府合作以及谈判协议之回顾 306

139 为上谕恩准海关经费每年增至1,738,200两事 308

140 为下发海关对官船监管之指令事 308

141 有关海关丈量吨位规定之适用及界限事 316

142 为口岸人事报告中“称职”“品德”“及格”诸词应如何理解事 317

143 有关属员培训与定期调换业务措之解释与指令 318

144 为制定长江章程与江轮航行新章征集建议事 319

145 为土货三联报单有效限期由当地酌定事 321

146 有关穗总督拟委托海关并征进口厘金等事之指示 322

147 为下发如何解决从价货物估价争议之指令事 323

148 为下发1878年总理衙门关于货物出入内地、厘捐、不归管辖“一体均沾”条款及教务之咨文抄本事 324

149 为关于副税务司之职位、职务与税务司及中国官员之关系,帮办与税务司之关系,及办公室公务一般不应不令职员知晓事 328

150 为发有关编写口岸与所在省现状及发展十年报告之指令事 329

151 为下达有关上海机织布征税统计办法之指示 332

152 为重庆通商章程特许招商局经理商务事 334

153 为因债务而被起诉者应予辞退酬劳金须储存不应挥霍事 335

154 为警告员工不得引发丑闻行为及女性进入关舍之规定事 336

155 为准予增加之经费由各关摊付事 337

156 为下达有关查缉及没收私货应遵循之总方针事 342

157 为通报中国对贩运军火一事之态度及总税务司之建议并附发总理衙门札文事 344

158 为有关船只碇泊处码头建筑填滩下锚系泊等事务中理船厅之职责事 347

159 为华员品行与私生活不得殃及办差效率事 348

160 1894年以后酬劳金一体发给白银由 348

161 为下达进口散装火油复运征税办法由 349

162 中日战争中海关及关员个人之法律地位 352

163 有关散装火油管理章程事 353

164 为出口土货之内地税完税证照不必缴验及例外事 354

165 为上谕创办大清邮政事 356

166 为中国按有保留之条件加入万国邮政联盟事 357

167 为附发开办邮政章程汉文本及总理衙门奏折并事 357

168 为未经总税务司准许,关员不得接受外界酬劳事 365

169 为通知总税务司有关起除沉船章程之建议事 365

170 为中国机器制造货物之出口正税从价征收一成土货运出内地之镇江关章程扩及华商事 369

171 为华商土货运出内地须交三倍税款押金之处置事 371

172 为海关经费增至关平银1,968,000两由各关摊拨事 372

173 为须切记领事放行单与海关红单之区别事 380

174 为官邮政局建立后民局履行手续后可照旧经营事 381

175 为最终确定之各口海关经费分摊额事 382

176 为风暴警报采用徐家汇代码事 384

177 为已令各地关道认同发给华商之三联单事 386

178 为以厘金作借款担保委托海关于指定地区征收厘金及印发有关来往文书事 387

179 为下发总税务司有关胶州及其他由外国控制之中国口岸其驻地税务司之行事准则事 400

180 为凡经请示总税务司事项于批准前口岸惯例不得擅改由 401

181 为谕旨批准总理衙门奏请增加海关薪俸事 401

182 为颁发内港行轮补续章程及有关指令事 404

183 为华员犯有收受酬金或渎职应送交地方知事惩处事 411

184 为征收之厘金须每月定期汇解并抄附致湖北厘捐局函兼及华人银号拖延汇款之批示事 411

185 为修改长江通商章程实施日期及办事程序之指令事 413

186 为委派邮政总办并明确其地位事 419

187 为内班人员须具必要之汉文汉语知识违者处罚并鼓励奖赏外班人员学习汉文事 425

188 为紧急时设置临时助航标识不必事先呈报北京事 426

189 为从价税按发票金额加增百分之十计征之理由事 427

190 有证据支持有关税则第二条免税货物之海关解释 427

191 为胶州关于1899年7月1日开关由阿理文先生任税务司并附送协议与总理衙门札文及胶州新关试行章程抄本事 429

192 为加薪恩准增拨经费而发之指令 435

193 为对厘捐局实施监督及有关厘金征收之再一指令事 440

194 为内港行轮章程之又一指令并抄附总税务司致总理衙门申呈事 441

195 为任命戴乐尔为代行总税务司职务事 444

196 为代行总税务司职务之戴乐尔辞职事 445

197 为总税务司回任事 446

198 有关与总税务司署通信事宜 448

199 1900年各国使馆被围困期间北京总税务司署与总理衙门之来往函件及有关事项之记录 449

200 为报送有关民船及其所载货物征收税捐事 457

201 为告大清邮政之现状未来及有关文函与公告事 458

202 为建议由大清海关兼办常关事以及总税务司与中国全权大臣间来往文函抄件事 462

203 为转发外务部指令有关各项税课实行收足值百抽五及各通商口岸常关改归海关税务司兼办均于1901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事 467

204 为下发通商口岸常关改由海关税务司管理之实施总则事 468

205 为下发通商口岸常关改由海关税务司管理及有关程序之补充指令事 470

206 为制定常关管理通则事 472

207 为皇太后皇上召见总税务司赫德爵士事 476

208 为吕海寰奉派为关税修订委员会委员各口岸税务司应予协助并将有关情形应向总税务司报告事 478

209 为对此前改按收足值百抽五征收之免税物品如何征免事 479

210 为呈报海关账户垫付款暨总税务司一成提成以及总税务司对常关进展情形之评述与季报税收格式事 480

211 为分摊常关税收用于支付赔款事 481

212 为下达有关常关规费征收办法人员任用与备案总税务司之一成罚没款提成分配之指令事 484

213 为新订进口税则启用日期事 485

214 为未接受新进口税则之各国进口商可选择按新订税则完税或按从价值百抽五完税事 486

215 有关新进口税则适用之再解释及陆路边境不予执行事 487

216 为通知邮递包裹章程事 488

217 常关“无”字季报停报每年报送税收报表时期自华历十月始 489

218 通知为实施中英商约应采取之步骤事 490

219 关于运往威海卫货物保障租借地税收利益之相关指令 496

220 为内河航运之轮船无大小及吨位限制事 497

221 有关以加盖印章之验单代替号收之建议 499

222 为河南巡抚告示推广邮政事 500

223 为有关中立地位及禁货清单之又一指令事 502

224 为授权胶州关签发内河专照并抄送与德国公使签订之议定书事 505

225 有关商标注册之筹备情形与拟就之诸章程供存案备查事 507

226 为规定常关收支报告第十一期后如何造报及账务处理办法事 521

227 为推广邮政之经费获准事 525

228 为邮政经费逐月申请及汇解账户D之指令事 527

229 致总税务司署文函应寄交北京由 528

230 为发小轮及拖船载客额数危险试办章程事 528

231 机密函应送呈副总税务司以及各关税务司应注意训练属员事 531

232 有关内地与通商口岸间水运货物征税办法之通知 532

233 为内河行轮轮船交付特别准单费标准事 533

234 为附发西江通商章程及江门关各国商船进出起下货物条款文本事 535

235 为有关口岸应照数拨付邮政拨款及申请付清欠款事 541

236 为除医用外禁止进口吗啡鸦事 543

237 为规定内河行轮未经商务大臣核准不得开辟新航线事 545

238 为发布小轮暨拖船载客超额定人数及因此出现事故应予处罚之附加章程事 546

239 为阐明有关海关税务司与海关监督之各自之职位及相互关系事 547

240 为禁止海关员工为政治目的实行联合事 548

241 为海关与邮局之华洋员工不得从事某种联合或单独行动事 549

242 为税务司对邮件运转及邮政款项等应承担之责任事 550

243 为常关询问关于内河贸易中已税进口货物运入内地之管理办法等事 551

244 为修订内河运输特别准单规费及相关续令并禁止变动常关惯例事 552

245 为嗣后改由商部承办国外赛会事 554

246 为任命李蔚良、嘉兰贝为邮政司白莱寿、费纬纶为帮办事 556

247 为暂停禁止进口吗啡鸦事 556

248 为常关职责与新关有别及应遵行之准则与管理事 559

249 为1905年12月1日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应予实施事 560

250 为附发山东抚台告示并向为邮政发展所有出力人员致谢事 563

251 为转发外务部传上谕任命二位重臣督办税务之札文抄件事 564

252 为外务部札示将土药统税推广至各省并抄发有关奏折及章程事 565

253 为令采取严厉措施遏止长江沿岸私盐偷运事 573

254 为钦命督办及会办税务大臣设立税务处并统管海关税务及人事由 574

255 为通告奉天、安东及大东沟开关事 576

256 设立税务处不影响总税务司署与各口岸之关系,并斥与之相关谣传 577

257 为民局交大清邮政局代寄之总包自1906年11月16日起半价收费事 578

258 为通告第1369号通令有关海关由外务部改隶税务处事 580

259 为税务处指派委员巡查各常关应予以协助由 581

260 为解释修订进口税则增补之第二条规定以及对领事馆自用文具不予查验事 582

261 为上谕痛斥吸食鸦片恶习,奉到严禁吸食鸦片与禁种罂粟章程事 583

262 由大连湾进口之货物应按洋货办理 588

263 有关饬令由内外班华员承担较大部分工作事 589

264 为饬知有关华洋员工分工事 590

265 有关税务处唐绍仪调任沈阳由梁敦彦暂行接任事 590

266 为1907年7月1日大连开关黑泽礼吉任税务司以及附送有关设关办法之协定及来往文函抄本事 591

267 为依照中美中日条约在满洲各地设立海关事 593

268 税务处任命吕海寰为会办税务大臣 596

269 有关满洲海关对铁路运送货物征税税率之解释及指示 597

270 为伪报之武器弹药邮包处理办法事 599

271 为对运往满洲商埠之已税洋货及土货颁发免税专照章程事 600

272 总税务司赫德准假离任前交代事宜并向关员致谢 602

273 为满洲里及绥芬河设关事 605

274 总税务司赫德爵士即将休假之际向署理总税务司裴式楷爵士办理交代并向完成工作之全体员工再次致谢 606

275 为通知署理总税务司裴式楷就职事 607

276 为通知开办税务学堂及任命学堂总办事 608

277 为自1909年起限制非印度鸦片进口事 609

278 为税务处上奏及有关赫德爵士政绩及海关史料之往来文函事 613

279 私人之系船浮标海关有权检验及巡工非节略事 620

280 为饬知海关人员私人购置地产属于非法事 620

281 赫德爵士政绩梗概及有关各通商口岸之开埠日期一览 621

282 禁止烟膏于中国与香港间进出口鸦片事 625

283 对免税进口洋货运往满洲通商各埠者其免税专照亦由北满各海关发放 628

284 为派员参加国际委员会请就鸦片来源生产与消费提出报告事 636

285 为皇帝及太后驾崩发布悼念指令事 638

286 为通知宣统诏谕继光绪帝位事 639

287 为总税务司应邀出席为光绪皇帝及慈禧太后驾崩皇宫祭典事 639

288 为就验货之薪俸与升职请愿书引起之考虑事 640

289 为饬知关员充任仲裁陪审等之有关规定事 642

290 为通知瑷珲三姓拉哈苏苏及松花江开设海关事 643

291 为优遇扩及华商雇用之民船事 644

292 为无邮传部注册执照者不得向华人自置轮船发放国家证照或海关船牌事 645

293 为通知晖春及龙井村设关事 648

294 为总税务司赫德获准延长假期在其回任前总税务司一职由副总税司安格联代理事 648

295 为署理总税务司裴式楷先生已将海关及邮政之职务向安格联先生交接事 650

296 为通知安格联代理总税务司主管海关及邮政事 650

297 为长江新开之通州天生港暂时适用长江章程之指令事 651

298 为开办邮政供应处造册处税务司不再担任邮政局额外总办事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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