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本文认为,对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的划分应存在彼此区分、独立的界限,基于基本权利功能视角,受教育权的防御权、受益权功能分别对应国家的尊重、给付义务,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对应国家的实现、保护义务。国家是人民组成的共同体,政府是代表国家具体履行国家义务和保障人民权益的组织,而义务教育又是政府予以绝对保障的公益教育事业,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具有政府负担性和完全普惠性的特点,鉴于政府的身份和义务教育受教育权的特点,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应依据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承担完全责任,具体履行对受教育权的尊重、给付、实现和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