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统一立法所固有的理论和技术缺陷将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产生消极影响。该书从理论上指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模式的缺陷及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的影响,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理论方案,为他物权善意取得理论的建构提出新的路径。对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赖以存在的传统善意取得理论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突破传统理论固定化的模式,从价值机理、理论机理、要件机理、效力机理等方面,建构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理论,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他物权善意取得理论。该书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理论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理论的对立与统一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对立性与统一性。在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体系构造上采用一般和具体两个维度的研究模式,从一般维度分析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共性化问题,研究适用于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一般性理论;从具体维度,分析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个性化问题,研究适用于诸种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具体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