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资本主义:福利资本主义 英美模式vs.日德模式》PDF电子版

图书介绍:使得上述区别更令人费解的是,日本公司的法律环境与英美之间并无很大差异:即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年会是指定董事的最高机构,以及股东财产权利的定义,等等。终身职业受到案例法的支持。如果职员声称被不公平地解雇,雇主如果想反驳,则必须证明公司已尽力为过剩的员工寻找其他出路,譬如探索所有合理的多种经营的市场机会。不仅是未付的工资,而且对损失工作权利的索赔,也在公司破产诉讼中得到优先处理。但是总体来讲,公司作为股东财产的地位在日本法律中是不可动摇的。何以现实生活中的惯例与法律模式如此不同,原因非常复杂。在此我只作简要说明。在二次大战之前,日本公司的运作更加接近于英美。股市在公司筹资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许多董事只是拥有股权的局外人,他们惟一的关注只是财经利益,目标是保证利润中的大部分可以成为红利和董事们的奖金。主管层与工会的关系居于对立朋制与合作利用之间。但二战改变了一切。股市被迫关闭,红利发放受到限制,军需晶管理委员会控制了董事的委任,并开始在多数重要的财阀公司中指派高级终身职员,他们的资格是专业技术,而不是股份多少,这种作法成为普遍模型,并在二战结束后保留下来。它具有许多日本传统文化中认可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