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首先,本书详细论述唐代的起诉、审判和复核制度,特别是在大理寺的职能、司法三司问题等方面,有所辨正。其次,讨论死刑的减免,对唐代赦书的赦条作全面梳理,总结各个时期赦条内容的变化,探讨不予赦免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当时的政治形势;并辨析“常赦”不是与大赦并列的单独一类,它可以称为普通大赦,与全面大赦同为大赦的一个类别。再次,论述唐代死刑的行刑方式、行刑时间和地点等,重点分析唐代行刑时间禁忌的思想渊源、流变和利弊;以及唐代死刑的废除问题,唐玄宗基于“恤刑”的观念,曾一度废止死刑;唐宪宗以后也在一些地区废除了部分死刑。